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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要求:1年以上
资格要求: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网上委托业务 资本要求:净资产不低于8亿、净资本不低于5亿 禁违法:2年
人员要求:2名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人员 营业部要求:20家
2、股份转让公司只能委托1家代办转让,并签订协议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 委托方式:柜台委托、电话、互联网 · 成交:集合竞价成交
· 禁止: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集合竞价,每天一个价格 转让时间的确定: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或净利润为正
3、未被出具否定或拒绝发表意见,能满足为每周5天转让 不能满足为每周3天转让 1、未与主办券商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 每周星期五转让1天
时间:9:30-11:30 1:00-3:00 单位:1手、不足一手的一次性委托出去 涨跌比例:5%
价格确定:同集合竞价,两个以上价格取同前转让日最近价 信息披露:转让5天,参照上市公司 转让3天,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代办股份与股份报价转让区别: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公司发行未上市 科技园公司发行未上市
2、转让方式不同:集合竞价、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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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低于 4、结算方式不同:多边净额 逐笔全额非担保 (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提交材料)
2、推荐挂牌(具体内容参考教材P140) (二)股份报价转让
一般规定、开户、委托、报价、成交确定、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主办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 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每笔委托股份数量3万股以上,低于要一次性委托 (三)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
信息披露:1、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3、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
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业务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1、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金融期货的中间介绍业务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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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1、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材料:注意第8、9项 (二)业务范围
1、IB业务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合同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的业务规则 1、限制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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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 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重点掌握):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1、条件: 上海: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l 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深圳: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