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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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条例实行:2008年6月1日

自营账户自开户3个交易日报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相关资金来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 3、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4、资料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和l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等等。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第四点注意) (1)思想上提高认识

(2)服务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3)严格保密纪律。

(4)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也严禁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证券公司制度规定的便利,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2、加强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严肃处理 二、法律责任:记住罚款数额(难点) (一)《证券公司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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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 (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 (三) 《刑法》的有关规定 1、内幕交易

2.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参照教材178-182页复习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与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资金要求)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人员要求)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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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参照教材复习)} 试行办法对设立集合资产管理的要求:

1、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5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约定运作。应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集中运营管理,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限定性资产管理接受单个客户不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不低于1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等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4、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法律规定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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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限制:参与1个,不得超过规模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管理银行代理推广

7、计划在证监会批准后6个内启动,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资产不得动用

8、在交易所运作只能通过专用交易单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集合资产投资某一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发行总量的10%,同时投资同一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有关联企业应取得客户同意,投资关联企业不得超过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含义: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 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规定:1、集合资产管理必须托管

2、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认可的其他机构

3、资金账户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4、证券账户名称:“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5、托管机构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届满以货币资金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资金与证券账户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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