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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生效日制度 (一)开立日期的界定
1、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办理付款业务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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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 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依据存款人性质(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及所开立账户性质(基本、专用、临时、一般)提供不同的开户资料,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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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
(五)开户银行对存款人调查核实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开立信息。
注意:由于待核准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是有时间限制的,各行在录入待核准信息后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六)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注意:
1、存款人应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机构审查相关资料,并经实地调查后,银行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
3、银行机构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4、银行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相应申请书一并报人民银行核准。
5、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一式三联),由存款人如实填写已开立且状态为正常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格式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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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
(五)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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