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应当有人监护; (3)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应当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以防爆、防火、防毒; (4)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当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当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9 锅炉水(介)质处理 8.1.9.1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当做到: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入锅炉 8.1.9.2 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8.1.10 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 8.1.11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8.1.12 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8.1.13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事故处理专家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并且进行演练 8.1.14 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8.2 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8.2.1 电站锅炉技术档案 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主给水管、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的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修理、改造以及事故等记录 8.2.2 电站锅炉燃料管理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燃料入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8.2.3 电站锅炉启动、停炉 (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者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 (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注意监控锅筒壁温差; (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当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视 8.2.4 电站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 (1)锅炉严重缺水时; (2)锅炉严重满水时; (3)直流锅炉断水时; (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 (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6)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导管爆破时; (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时; (8)炉膛熄火时; (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 (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11)热工仪表、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 (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8.2.5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若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8.2.6 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DL/T 1115 《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对省煤器、锅筒、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9 检验 9.1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9.2 制造监督检验 9.2.1 基本要求 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格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2.2 监督检验内容 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资料核查; (3)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及抽查; (4)锅炉产品成型质量抽查; (5)审查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9.2.3 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9.3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9.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安装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得交付使用 9.3.2 监督检验内容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安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安装单位在安装现场的资源配置的检查; (2)安装施工工艺文件的核查; (3)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的抽查; (4)锅炉安装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见证及抽查; (5)锅炉安装质量抽查; (6)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7)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9.3.3 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安装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9.4 定期检验 9.4.1 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以便检验检测机构制订检验计划 9.4.2 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电站锅炉除外)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