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E工业?I2005?GDP?r (2-3) 上式中: E工业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I2005 ―2005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GDP上―上(半年)年GDP,亿元

r―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

率,%

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

计算公式为:

E工业??(Xi?Yi) (2-4)

i?1n式中:

Xi―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Yi―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

n为行业总个数。

Xi=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

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如下:

①I2005=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②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③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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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

数据来源:

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

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

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

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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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半)年与上(半)年相比。 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E生活?PN?e?365?10-6 (2-5)

式中:E生活—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PN―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e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

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

人口增长率。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1)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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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等措施,而形成的新增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R?R工程?R结构?R管理 (2-6)

式中: R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R工程―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R结构―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R管理―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

R工程?R企业?R污水处理厂 (2-7)

式中:R工程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R企业 ―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

万吨;

R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

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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