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已时候弥补:已经规范整改过了,该补的都补了 5)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工商局的合规证明
6)纠纷及损失承担:其他股东的声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 总体而言,监管层对历史出资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大,只要整改规范,一般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社保公积金
法规要求:《社会保障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依法缴纳:是否全员缴纳、是否按期缴纳、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
1)不强制要求补缴,但必须如实披露未依法缴纳的情况及理由 2)初审会前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都办理缴纳手续 3)对历史情况,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开具合规证明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依法缴纳,财务指标不满足发行条件,则不可接受
(3)重大违法行为
法规:最近36个月不得
主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适用】 违法行为的范围:与企业经营、社会公众利益有关的行为,与此明显无关的除外(如个人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除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情节严重或重大:
1)法律中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界定,依其规定
2)无明确界定的,但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区间,行政处罚落在该区间 3)一般情况,凡罚款以上均构成重大违法,但无重大违规证明 4)期间范围:最近36个月。起算点问题。
(4)商业贿赂
法规要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 常见于医疗行业、建设工程领域
商业贿赂的认定: 1)账外给对方以好处
2)费用支出不合理。如销售费用明显偏高,不符合行业惯例;主办交流会,支出的费用与会议规模、期限等不匹配
3)例外情况: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在实践中,一般控制在200元以下
3、财务规范性
(1)审核重点 是否存在财务操纵 (2)重点关注行业
1)农业企业、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现金结算占比达、交易对手为个人交零散不利于核查
2)网络营销类企业:收入成本难以准确核算或不存在对应关系
3)工程类企业、系统集成类企业:业绩依赖重大合同且收入容易调节;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4)医药企业:商业贿赂 (3)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
产品毛利率: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历史同期水平 期间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持续下降或波动大 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与净利润长期严重背离
应收账款、存货:大幅增加且增幅超过收入/成本增幅;周转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内波动大 (4)重点核查事项 14号文
(5)重点核查方法
函证、现场走访、货币资金核查(银行流水,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关联方及经销商核查。
4、独立性 (1)五独立
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2)同业竞争【绝对禁止】 竞争方的范围: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直系亲属属于竞争方,需要整合;其他亲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能认定相互独立,则不属于
同业竞争的认定:
替代性或拥有共同的采购或销售渠道
监管机构明确不能仅以经营权、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解决方案:
发行人收购、出售给第三方、注销相关业务
(3)关联交易【相对禁止、需要规范】 关注要点: 1)必要性 2)价格公允性 3)程序合规
4)重要性水平:业务链的核心环节不能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否则影响独立性;绝对占比不能过高,需要具体分析(以前的标准为30%) 5)未来走势:比重逐年下降
解决方案:
控制关联交易规模、降低关联交易占比、将关联方纳入发行人、真实出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谨防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5、募集资金运用 (1)必要性 (2)风险可控性 (3)合规性 (4)盈利性 (5)用于补流还贷
1)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量的10%为宜。【ps:再融资要求系30%,另有说法是控制在30%以内即可,也有少部分过会案例在30%以上】
2)特殊行业,如金融企业,可以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3)募集资金可以用来置换企业对募投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归还银行贷款
6、信息披露 (1)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误漏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2)关注重点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重大诉讼,股权质押与冻结等
(二)非公开发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