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专用部分

2.4.4 用户可以通过管理计算机随时查询厂站内任一台故障录波器的设备参数和录波数据,并以图形化进行显示和打印。

2.4.5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能在数据上传调度端之前,应将不同的数据格式转换为标准格式(如:COMTRADE格式)。

2.4.6 通过保护接入装置连接厂站内的各种保护装置,完成通信转接和规约转换。保护管理机与管理计算机之间通信采用标准协议,采用IEC870-5-103规约,与保护装置之间通信采用各保护装置的内部协议,这样可不修改保护软件。

2.4.7 子站系统在增加、减少、调整保护装置时,系统不应修改任何软硬件,用户可自行完成并且应充分考虑装置即插即用的要求。

2.4.8 子站软件应具有编辑功能,可方便地生成电气主接线图,在主接线图上可定义相关的保护单元及开关量信息。其主接线图和相关的保护单元及开关量信息应能传送调度端,做到设备原始参数的唯一性。

2.4.9 子站正常运行时显示主接线图及开关状态。

2.4.10 子站系统通过TCP/IP协议以双网卡上站内监控系统的局域网,采用IEC870-5-103规约。

2.4.11 通过数据网和电话线与调度端进行双向通信,自动或人工上传报告,并接受调度端的访问直至调度端对某一设备的管理。信息的上传应有优先级,可采用缺省方式,也可根据需求重新设定。

2.4.12 子站应能对多个调度端。

2.4.13 自动上传调度端的报头文件至少包括:故障录波装置安装地点,故障时间,启动量,故障线路及相别,跳闸相别,故障距离,各个保护由故障开始到给出跳闸信号的动作时间,断路器跳闸时间,故障后第一周波的故障电流有效值和母线电压有效值,断路器重合闸时间,再次故障相别及跳闸相别,各个保护动作时间,再次跳闸时间,再次故障后第一周波的故障电流有效值和母线电压有效值等。

2.4.14 管理计算机要求主频不低于2.4GHZ,内存不低于1024MB,硬盘不低于160GB。

2.4.15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及其配套设备应安装成柜,组屏后不能影响故障录波装置和保护装置的独立运行性能,显示器和PC机放于控制台。

2.4.16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柜上应包括一台打印机和Modem一台,并要求组柜安装。

2.4.17 供方应提供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所需软硬件设备,以及站内组网所需信号转换装置及全部光缆、电缆,并完成与站内保护装置及故障录波器装置的连接。

2.4.18 保护装置任何人工操作均能输入子站并记录。 2.4.19 系统功能

对于数字式保护装置均以通信接口连接至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的保护和故障信息专网,通信接口优先采用以太网口,若保护装置不能提供以太网口直接与保护和故障信息专网连接,再通过通信管理机(由计算机监控系统厂家提供)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通信,接口采用RS485串口,保护信息经过通信管理机向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传送。故障录波装置自身以光纤或双绞线连成录波专网后接入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通信,通信接口优先采用以太网口,若故障录波系统不能提供以太网口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通信,其接口再采用RS485串口。

2.4.20其他:

1)该系统与保护装置和录波装置连接采用插拔式接口。该系统硬件设备单独组屏,组屏后不能影响故障录波装置和保护装置的独立运行性能。

2)站端子系统应具有设备巡检与自检、数据查询与检索、数据格式转换等功能。 3)变电站在增加、减少、调整保护装置时,该系统应便于扩充。 2.5 其他要求 2.5.1 端子排布置

柜内设备的安排及端子排的布置,应保证各套装置的独立性,在一套装置检修时不影响其他任何一套装置的正常运行。 端子排的布置规定如下:端子排由制造厂负责,外部端子排按不同功能进行划分,端子排布置应考虑各插件的位置,

避免接线相互交叉,可按下列分组布置端子排:

交流电流输入;交流电压输入;输入回路;输出回路;直流强电;交流强电。 2.5.2 直流电源空开

直流电源应采用双极快速小开关,并具有合适的断流能力和指示器。 2.5.3 屏体要求

2.5.3.1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

2.5.3.2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 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其最小截面不小于 1.5mm,但对于 TA、TV 和跳闸回路的截面应不小于 2.5mm。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5.3.3 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 1000V、10A,压接型端子。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 4mm的电缆芯线。TA和 TV 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对所有装置的跳闸出口回路应提供各回路分别操作的试验部件或连接片,以便于必要时解除其出口回路。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应至少留有 2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断路器的跳闸或合闸回路端子、直流电源的正负极、线路保护提供启动失灵保护接点不应布置在相邻的端子上。

屏上跳闸回路应采用能接 4mm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跳闸回路的公共端子应采用多个端子的连接方式(跳闸回路端子应不少于 6 个连接端子),以保证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电缆芯。 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 4mm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级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2.5.3.4 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运行监视和操作。

2.5.3.5 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它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

2.5.3.6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运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5.3.7 保护屏应有交流电压小开关接点告警接点输出回路。 3 技术服务 3.1 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3.2 技术文件

3.2.1 卖方在定货前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报价书、典型说明书、屏布置图、系统原理图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实际装置相符的定值清单和整定说明、软件版本信息等。

3.2.2 在技术协议签定后14天内,卖方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各1份以供确认。

3.2.2.1 保护屏正面布置图、屏内设备布置图及图例说明。还应包括外型尺寸、设备布置、正面图及总重量、运输尺寸和重量及其它附件。

3.2.2.2 保护屏的安装尺寸图。包括屏的尺寸、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3.2.2.3 保护屏的端子排图。

3.2.2.4 保护屏原理框图及说明,模件或继电器的原理接线图及其工作原理说明。 3.2.2.5 保护屏所用的辅助继电器和选择开关采用的标准、装置的抗干扰试验标准。

卖方应向买方介绍保护装置功能和使用说明,如某些功能不能满足运行条件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改进。 在收到买方最终认可图纸前,卖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卖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规范。买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卖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设计院在收到图纸后 2 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并根据需要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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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前应保留设计院对卖方图纸的其它确认权限,而买方不需承担额外费用。

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在适当时候卖方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8份(包括CAD版的图纸软盘或光盘) 【其中业主6份(随屏),设计单位2份(邮寄)】:

1)上文所列举的修改后的正式图纸与技术文件。 2)保护装置的内部接线及图例说明。

3)保护屏内部接线图及其说明(包括屏内布置及端子排图)。 4)试验箱(柜、板)内部接线图。 5)保护屏的地脚螺栓布置图。

6)按合同供货设备安装所需的全部图纸。 7)电缆接线图附电缆型式。

3.2.3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上述所述图纸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资料、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供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的需要。

3.2.4 卖方在合同签定后设备供货前应免费提供通信规约和解释文本及装置调试软件和后台分析软件,以便与计算机监控系统联调并应参加联调。

3.2.5 卖方所供设备应提供投运时经调度部门确认的软件版本,并应负责今后运行过程中的免费软件升级。 3.3 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

3.3.1 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制造及性能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详细解答合同范围内买方提出的问题。

3.3.2 在产品质保期内有制造质量的设备,由卖方负责修理或更换。对非卖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有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义务。

3.3.3 对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如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4 买方工作

4.1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技术文件。

4.2 设备安装过程中,买方为卖方现场派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3 设备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员到卖方进行监造和检验,卖方应积极配合。 5 工作安排

5.1 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其它形式解决设计制造中的问题。 5.2 文件交接要有记录,设计联络会议应有纪要,该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3 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5.4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可以以其它形式补充。以后协调所形成的文件与规范书同等效力。 5.5 卖方应填写保护装置技术参数表,其形式和内容按本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 6 质量保证和试验 6.1 质量保证

6.1.1 订购的新产品除应满足本规范书外,卖方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

6.1.2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卖方的外构件在内)均应符合规范书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6.1.3 卖方应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 GB/T1900 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

和正常运转。

6.1.4 在质保期间,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6.2 试验

试验标准参照国标及IEC相应标准进行。 6.2.1 工厂试验

试验结果应满足规范书及产品调试大纲所规定的要求,试验后提供详细的试验报告。 6.2.1.1 直观检查保护屏的情况、接线、名牌、装置号码及端子号码(见证项目)。

6.2.1.2 长期通电试验:试验时设备处于正常的交流电流、电压和直流电压条件之下,试验结果装置特征应无变化。(提供试验报告)

6.2.1.3 绝缘试验(见证项目)。

6.2.1.4 性能试验:向继电器通入电流和电压,检查各元件的正确性及整定值的精确度(见证项目)。

6.2.1.5 动模试验:模拟区内、区外各种故障,振荡,振荡下故障,转换性故障等情况,检查保护动作情况,模拟系统的接线和试验项目应根据规范书的要求,由卖方和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提供试验报告)。

*注 见证项目:需等待买方人员一起做试验。 6.2.2 保护设备的现场试验和检查

6.2.2.1 现场安装:设备的一般检查:开箱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电缆和接线的完好情况。 6.2.2.2 卖方应配合买方进行现场投运试验。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装置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7.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7.3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买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7.4 各种包装应等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7.5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2000)。 7.6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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