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来工资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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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办法。

(七)、婚丧假及工资待遇

造用文件: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1980)29号、财政部财企字(1980)41号

主要内容:(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三部分 离休、退休

一、离休、退休条件

(一)离休

适用文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1982)10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

主要内容: 1949年9月30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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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退休

适用文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革发(1979)40号

主要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3)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县以上劳动(医疗)鉴定委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4)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9年的(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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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可按(2)条规定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2、公务员提前退休

适用文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我市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职工因伤、因病提前退休

适用文件: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27号、皖人险函(1999)11号、市人事局宣人福(2003)3号

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要求办理病退的,按规定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但必须经县以上医疗或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病伤残等级达四级及其以上),呈报前需将病(伤)残鉴定等级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讨论同意。 4、县处级女干部退休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皖组字(1993)3号文件规定: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可到六十周岁退休。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5、女性高级专家退休

适用文件:省人事局皖人退字(1991)4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皖人险函(19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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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休。虽受聘但非因工作需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得办理延期退休手续。如其在达到五十五周岁之前聘期已满,单位无工作岗位,并不再续聘或只有资格没有受聘工资待遇未兑现的,应按一般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6、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

适用文件: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87号、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

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工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任为行管干部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相应职务工资待遇,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解聘的,到龄后只能按工人身份年龄退休,退休待遇按普工待遇办理。被聘为干部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如本人愿意也可按工人年龄、普工待遇办理退休。 7、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

适用文件: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原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宣人福(1998)7号

主要内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国家和省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承担省级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重点工作;带研究生任务尚未完成的;在偏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单位工作,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退(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一次只批准延长一至两年。

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期办理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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