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提出的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设想,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
6、加强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不得非法占用龙井茶基地,禁止非法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禁止在龙井茶基地内使用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确保龙井茶基地的生态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
规划将特级景点、一级景点、文物保护单位、龙井茶原产地保护区之外的所有景点景源划为二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1、不得新建与游览或景点保护无关的设施,已有的要拆除;搬迁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工厂、企事业单位和设施。
2、区域内现有的部分旅宿设施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再新建和扩建,并通过严格整治,拆除部分有碍景观的建筑,提高设施的环境及住宿质量,缩小规模。不得新设置休疗养院、医院等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单位和设施,对于已存在的该类设施,要创造条件,积极予以外迁。
3、严格控制农居数量,不得设置居民住宅点,现有的要限期搬迁。 4、允许机动车交通适度进入,但要控制车速和车型,机动车道不能成为城市干道。
第四十条 三级保护区
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为三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1、范围内的各种建设和设施,都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同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按规划进行遮挡、改造,影响严重的应坚决拆除,与风景名胜及旅游无关的单位应限期迁出。
2、旅游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以不影响景观为原则。现有宾馆
和招待所不得扩大规模,不得扩建、新建或变相的扩建、新建。
3、区域内所有疗养院、医院等单位不得扩大规模、扩建和新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建家属宿舍,已建的要逐步创造条件外迁。
4、区域内的居住点应统一规划,并严格控制常住人口的数量。规划要求区域内的居民全部外迁,农居制定政策,鼓励外迁,逐步缩减农居点规模,积极整治、改造、完善基础设施。
第四十一条 外围保护地带
规划划定风景区外围地块为外围保护地带。保护措施:
1、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现有的污染源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工厂要停产、搬迁。
2、保护山体、水体、植物、动物,不准开山采石、污染水源,不准毁林垦荒,破坏植被,不准狩猎、打鸟。
3、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森林生态系统。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尽量缩小工厂企业、居住建筑以及其它单位的开发用地,开发用地之间应有森林相隔,避免开发用地连片出现。
4、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筑物必须满足西湖对城市景观控制的要求,其布局、设计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外围保护地带除了加强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外,还应满足西湖对城市景观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二条 西湖对城市景观的控制要求
1、保护西湖同城市相融、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湖滨地区和嵌入城市内部的吴山、宝石山过渡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要求体量小巧,色彩清雅,与环湖景观相协调。建筑物高出环湖树冠高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体量和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廊线,与对面的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对现有高出树冠的大体量建筑,可通过加强垂直绿化等各种绿化手段来弥补,建筑色彩注意避免
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加强湖滨地区绿化,注重绿化种植的多样性,尤其多种植高大乔木,使建筑与绿化相互渗透。远期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
2、鉴于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市区紧密相连,城市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西湖的自然景观特色,不能破坏西湖山水空间构架和尺度感,实现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和谐统一。保护风景区的视觉环境,区内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必须考虑西湖的特殊环境要求,规划把西湖湖东区域作为风景区与城市的过渡缓冲带,特别是湖滨路东侧是西湖的门户,要以开敞式的绿化庭园和西湖的风景相渗透。
3、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官巷口、武林广场、城站周围新建高层建筑,形成高层峰,西侧建筑缓和趋降。鉴于西湖与城市紧密相依的特点,城市建筑物,特别是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在较大范围内会对西湖景观产生影响,规划要求在以上三个区域的高层建筑物需做以西湖湖心亭为视点的视线和景观分析,高层建筑的高度以不凸兀于宝石山、吴山山脊为控制原则。
4、为体现宝石山、吴山山脊线的纯净,设风景与城市的过渡带,控制如下: 宝石山过渡带:环城西路以西,教三路以东,余杭塘河以南,少年宫以北范围内,建筑高度由西向东、由南向北逐步增高,以避免与保俶塔争辉,并相冲突。从近湖地区看到保俶塔、宝石山和吴山舒展的山脊线,背景不能有建筑物突出。
吴山过渡带:望江路以南至上仓桥、中河路以东地区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山脊线以下;望江路以北至城站路,建筑由南向北逐步增高,鼓楼以南、中河路以西的狭长地带,因紧贴吴山、紫阳山、凤凰山等风景文物保护区,亦不宜建高层建筑。
过渡带内建筑的视线高度控制在环湖树冠高度及两山低矮平缓的山脊线以下,以避免城市高层建筑与山脊线直接冲突。
5、近湖地区和城市与风景区结合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的控制。 近湖地区、湖滨地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湖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湖滨地区北部,新省府路以南的少年宫地区和南部的四宜路地区新建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5—20米以下,浣纱路以东至中河路控制在30—40米以下,中河路以东至环城东路控制在40—75米以下。
城市和风景区的结合部,如吴山东麓、凤凰山地区、植物园以北地区等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第二节 风景游赏规划
第四十三条 景观特征分析及景象展示构思
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自然与人文高度融合,城景相融,山水相依,比例尺度和谐,秀逸清新的特点,是自然美中秀美的典范。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展示了一千多年来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的互渗性、包容性,代表了东方文化体系中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和谐为美的审美情趣,因此,风景游览规划须体现这些基本特征。
规划依据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特征,按世界遗产的要求,确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中向游人展示的景象游览内容是欣赏为主的游览景观,开展旅游所需的娱乐、服务等内容,主要可安排在杭州城区、沿江及旅游西进所开辟的空间中实现。
第四十四条 景观分区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征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与分区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现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景区划分
为使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众多景源有适当的区划关系,以便于对景源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实施恰当的建设强度和管理制度,既有利于展现和突出景源的分区特点,也有利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特征,规划把西湖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九大景区:
1、环湖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