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景点26处,占景点总数的21.31% 一级景点25处,占景点总数的20.49% 二级景点39处,占景点总数的31.97% 三级景点21处,占景点总数的17.21% 四级景点11处,占景点总数的9.0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 确定范围原则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保护条例确定,规划根据现状情况,建议作局部修改,并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保持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强调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
东起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北,经白沙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铁冶路接四宜路,河坊街、大井巷,至鼓楼。
南自鼓楼沿十五奎巷、丁衙巷、瑞石亭、大马弄、太庙巷、中山南路、白马庙巷、市第四人民医院西北面围墙、严官巷、杭州卷烟厂西面围墙、万松岭路、中河高架桥路、馒头山路、规划凤凰山脚路至天花山沿西湖引水渠道连接钱塘江北岸,向西经九溪至留芳岭(不包括之江旅游度假区0.98平方千米范围)。
西自之江旅游度假区北端(留芳岭)、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至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以东。
北自老和山山麓(浙江大学西围墙)转青芝坞路北侧30米,接玉古路、浙大路、曙光路至松木场以南。
总面积为59.04平方千米。
以上范围和1983年省人大确定范围的修改之处是: (1) 新增加白塔起至六和塔沿江绿地; (2) 浙大南侧退至青芝坞路北30米; (3) 凤山门外增加馒头山地区;
(4) 划出之江旅游度假区0.98平方千米。 第八条 外围保护地带
东起中河北路、中河中路、中河南路转复兴大桥一线以西地区;南至钱塘江主航道中线、之江路至转塘路以北地区;西为绕城公路以东地区;北自留下经杭徽路、天目山路至环城北路以南地区。
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39.65平方千米。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
具有世界遗产意义,以秀丽、清雅的湖光山色与璀灿的历史文化交融一体为特色,以观光游览为主要功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规划指导思想
遵循建设部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与申报世界遗产相结合,同时必须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规划的基本原则 1、保持和发展西湖特色。
充分体现西湖风景名胜区独特的风格特征,既考虑各个景区、景点的整体格局和风格的协调性,又突出各个景点在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园林建筑、植物景观等方面所形成的各自特色,还要特别强调景区与城市能形成和谐共美、互依互利的良性共生关系。
2、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保护。
按申报世界遗产的要求确定风景区的保护与建设标准,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为规划的总原则,把保护和保持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可读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作为确定规划布局、游人规模、服务设施规模、管理模式的先决条件和基本出发点,要保护好水体、山峦、溪泉、动植物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内涵等人文景观,强调风景区内风景资源和环境的整体及综合保护,使风景名胜资源永世传承。
3、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规划充分利用丰富的植物资源优势,发挥植物景观的特点和生态效益,并努力提高绿化、美化和净化水平,做到春花烂漫、夏荫浓郁、秋叶多彩、冬枝可爱,不同季节有不同的植物景观,使西湖山环水抱,林绕花环。
4、积极充实传统文化和科学技术内容。
严格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不断地在景区内充实新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内容,丰富西湖的文化内涵。结合环境条件和历史特点,创建博物馆、艺术馆、生态课堂,使游人通过游览进一步了解历史,认识自然,增长科学知识,促进艺术修养,在丰富西湖的游览内容的同时,使西湖灿烂的文化艺术随历史而发展传承。
5、充分体现历史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既要保持传统,充分反映传统东方文化的艺术特点,又要融于时代之中,要充分引用现代的信息技术、交通手段、后勤服务及基础设施,积极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各种功能设施。强化景区的管理及运行功能,使其更加高效可靠,并使景区的相关功能与城区的功能相融合。
6、远近结合,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
远近结合,为远景建设留有充分余地。近期建设需老景点的改造和新景点的建设、一般维护和重点改建相结合,加强西湖的综合保护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增添必要设施,增加游览景点,扩大环境容量。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目标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并满足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目标 1、自我健全目标
(1) 完整保护融汇了审美与生态、文化与科技价值于一体的风景名胜区。 规划以完整保存、保护这一风景特点为基本目标,强调其风景脉络的延续,并在规划措施及建设中特别强调这一特色的体现。
(2) 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游览设施。
风景名胜区应充分满足游人在游览观赏时即时即地的游览服务,形成完善的,与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游览设施系统。
(3) 建立与城区和谐共美、互利互依的共生关系。
规划应通过适当的疏理与合理布局调整城市与景区的良好协调关系,使城景共美、互利互依。
2、社会作用目标
(1) 保护风景资源,树立国家和地区形态的典型作用。
达到和保持湖水明净、大气清新、花树繁茂、人文荟萃、内涵丰富、交通便捷、设施齐备的总体面貌,树立其国家和地区形态的典型作用。
(2) 展示本风景名胜区特有的自然和人文遗产,提供游憩风景用地,发展风景旅游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和协调发展的启迪作用。
加强对风景区的科学研究,发掘、认识和宣传风景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