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验
–法定检验–约定检验–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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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信用证
1、催证
?买方拖延开证的原因?信用证与备货的关系?买方迟开信用证的处理2、审证
?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种类
?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址?币种及金额
?货物描述、运输条款
?最迟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单据条款、附加条款?银行费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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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证
UCP500 Art.9(d)
–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受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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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证应注意问题:
?仔细审证,一次性提出修改内容?对修改件的再审核?改证费用的分担?改证与客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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