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另计学分。具体补修课程及学分按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所有学位课程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以申请审核方式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中不设外语课程,但应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学位课程,考核标准与主修该课程的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学习期间,博士生请假离校七天以上的,由学科组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在课程学习期间,如缺课时数超过本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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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录入博士研究生成绩,并在成绩录入结束后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博士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成
绩复查,经学院复查成绩确实存在差异的,报研究生进行审核、更改成绩。
第六章 学科综合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 (三)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培养方案中要求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及其他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持考试工作。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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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考试时间应在第三学期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成绩按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作出成绩评
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部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为“优”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本学科参加综合考试总名额的30%。 第三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进行开题。
第七章 开题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科组应在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论文选题可与有关科研项目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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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七)文献综述。
第三十四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负责人召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教授职称的有关专家3人以上,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组、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
第八章 学位申请审核
第三十七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11
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