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识要求和职业素质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考评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的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 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按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试题】 公共知识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发。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限】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证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

- 44 -

第二十四条【资格培训】 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述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

①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 ②职业标准进行修订;

③复核合格,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 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由原证卡核发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派遣】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能连续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其它承担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从事考评。

第二十八条【轮换】 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用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有丰富经验的考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鉴定中心不能安排其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的,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聘任】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考评人员不能继续承担考评工作任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因工作调整不再组织相应职业鉴定的,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考评人员缺席业务提升培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报省或行业鉴定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

- 46 -

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聘约,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4.聘约文本(范本)

5.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