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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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较高,二年级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通过率较高,考试零作弊。

5.有积极健康的班级活动。班级活动制度化,班级活动的内容与班集体目标一致,对学生个人以及对学校和社会能产生积极影响。班级活动具有思想性、广泛性、经常性、多样性、纪律性。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文明寝室的评选: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寝室全体成员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2.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风气好,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思想牢固,学年成绩优良,考试无作弊、不及格现象,并能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反纪律受处分的情况。

4.有健康向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寝室成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全体成员都能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马列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进步团体,做到社会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相结合。

5.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公德。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团结友爱、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无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6.有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寝室布置高雅文明,全体成员能保持个人卫生和寝室整洁,在宿舍管理中心、校学生会生活部检查中得分达到优秀。

7.文明寝室评选分为四种类别:“学习型”文明寝室、“科研型”文明寝室、“素质型”文明寝室和“实践型”文明寝室。“学习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氛围浓厚,能在同年级寝室中起到表率作用。寝室多数成员在本年度内获得过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等称号。“科研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科研意识较强,科研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各类科研活动,多数成员在本年度内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活动并作出贡献或发表过科研论文、科技作品,或在校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素质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在本年度内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或比赛,并有成员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实践型”文明寝室要求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较好的影响,并有一定的成果,或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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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获得任何一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讲究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合格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1.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品德、学业、科研、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堪称学生楷模。

2.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内,二年级以上学生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包括本年度在内至少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且本年度必须被评为校三好学生。

3.积极参加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科技发明制作、科研、文学、艺术作品等;或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在校、院(系)、年级、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至少满一年或一届,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利益,协调同学之间的关系,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内,第二学年后,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本年度被评为校三好学生。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4.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院(系)学生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校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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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选:

1.学年平均学分绩居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内,第二学年后,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优良)。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科研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3.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相应专业等级考试),申请时成绩符合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连续三年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B类及以上表彰者。

2.在校期间曾至少两次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B类及以上表彰,并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单项奖及以上奖励者。

3.在校期间曾至少一次受到校级综合奖A类或两次校级综合奖B类及以上表彰,并在省级以上重大活动或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校级相应单项奖的评选:

1.积极承担为学生服务的有关工作,对校、院(系)、年级、班级及寝室的工作有较大贡献。

2.学习刻苦,成绩特别优秀,或者是学习进步特别显著。 3.在科研活动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取得较好成果。 4.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为集体争得了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6.积级参加社团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社团、学校作出了贡献。 7.积级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成效显著。

第十条 因违反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之学年内(受留校察看者,在察看期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一条 本补充说明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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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华师行字[2008]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三类: 生存型困难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 生活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衣食问题,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体面和一些基本生活需要还无法完全保证;

发展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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