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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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人员组织架构表等其他文件。

2.6.3 行政审批:受托方依据前期调查信息,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产业政策等监管方面的规定进行检索,判断其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的行业或产业指导限制。对于需行政审批或特许经营的行业还应要求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等。

2.6.4 知识产权: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出示其所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表、缴费信息等;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备案信息等。尤其应当注意目标公司已提交申请或获得授权,但国家公示系统尚未进行公告的信息的证明文件。

2.6.5 技术资料:受托方可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未以2.6.4项下知识产权形式尤其是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的其他技术资料,例如其正在研发、已完成、预计开展科技项目资料、技术成果资料,技术获奖证明、在国家科技系统的立项情况和评价报告、技术转化实施项目的完成状况,以及目标公司涉及相关技术的管理和保密规章制度和协议等。

2.6.6 相关协议: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所有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开发合同等,以及合同的生效、备案、履行情况。

2.6.7 资料汇总:受托方搜集资料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标明资料的来源、类型、是否原件、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冲突等基本信息,如有需要则进行补充尽调并拟定补充资料清单。 2.7 访谈走访

受托方可以采取访谈走访的方式对目标公司及其人员进行直接接触,以对未公开或有冲突的信息进行了解或核实。

2.7.1 受托方应基于委托方及本项目的要求,与目标公司充分沟通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确定访谈对象并安排访谈时间,以取得目标公司和访谈对象的配合、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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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受托方在进行访谈前应当事先向目标公司及访谈对象出具保密承诺书,承诺在访谈及尽职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目标公司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目标公司和访谈对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7.3 确定访谈对象后,受托方应当根据访谈对象的职务、职位信息拟定访谈提纲,尤其应重点访谈公开渠道未公示或完整披露的信息,核实资料中存在冲突的信息。以下示例性说明对不同职位人员进行访谈时的应重视的访谈内容:

(1)公司管理人员:首先应通过目标公司管理人员了解目标公司概况,例如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模式、行业知名度、竞争力和主要竞争企业、涉诉信息、核心知识产权和/或技术、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研发计划及科研独立性等。其次应就该等人员的工作经历,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事项进行访谈;

(2)技术人员:对技术人员的访谈主要围绕目标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和技术、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研发计划及科研独立性等问题。同时应了解技术人员的职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经历、工作成果等,用以分析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风险。

2.7.4 访谈笔录:受托方应指派至少两名访谈人员对访谈对象进行单独访谈,并根据访谈内容制作访谈笔录,访谈人员和访谈对象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访谈笔录应另附访谈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作为附件,访谈过程应拍照留存。 2.8 信息核查

在通过前期调查、资料搜集、访谈走访等工作获取足够信息资料后,受托方需进行资料的整理归纳和筛选,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8.1首先应强调,所有相关信息应以相关行政部门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第三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和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访谈记录等作为印证或补充。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信息,受托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核实,请求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8.2对于目标公司在访谈中所陈述的相关信息,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应要求其出具确保信息真实性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承诺函。为了确保资料准确可信,建议受托方就同一内容向不同访谈对象进行访谈,或通过多种方式方法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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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取证明资料。 2.9 与第三方机构沟通交流

在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里,知识产权往往只是其中一个部分的内容,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单位外,委托方还会委托券商、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一起合作进行其他内容的尽职调查。此时,受托方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积极与第三方机构保持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9.1受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时调查内容可能会出现交叉或重合的地方,由于调查的侧重点和目的不同,各方挖掘和分析问题的角度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受托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定期总结调查过程中暴露的存在冲突或疑问的信息及相关风险,并定期与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就各自发现的问题进行相互印证,各自发表意见并听取他人专业意见。

2.9.2 对于一些跨专业或跨领域的问题,如目标公司的财务问题、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问题等,受托方应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并参考其专业意见,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2.10 报告撰写

在调查与分析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应就调查工作的开展实施、调查涉及的资料分析情况、发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整合,并撰写成书面报告。

2.10.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有针对性,与委托方的实际需求和开展尽职调查的目的相一致,报告语言要专业精炼、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

2.10.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应包括以下内容:尽职调查报告用途及责任限制声明,相关用语的释义,接受委托及尽职调查的范围,尽职调查的背景。

2.10.3 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是事实陈述部分,包括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参与尽职调查的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基本情况,目标公司及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情况,相关行业领域知识产权基本情况等内容;其二是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最后为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部分,受托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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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以及现有法律法规等依据,充分客观的披露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据此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2.10.4 尽职调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文件资料,受托方可以将委托方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对报告中揭示的法律风险有重要作用的文件、相关的证明资料等内容以及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制作的图表、汇总表等信息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以使报告内容更为完整全面。 2.11 反馈与修改

受托方撰写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供给委托方和参与尽职调查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修改。

2.11.1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后,应秉着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并在报告中进行相应修改。

2.11.2 受托方在完成报告初稿后,如发现或被告知相关事实有所变更,受托方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视需要进行补充尽调或修改报告内容,重新判断项目的法律风险。

2.11.3 受托方在完成报告初稿后,如果发现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存在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有误或者不完整,以及遗漏或新发现重大关键信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到尽职调查报告当中。 2.12 报告完成

在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整理和复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反馈和修改意见,受托方最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2.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及获取相关资料的截止日期,附上受托方的签字盖章,表明其对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尽调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完成之后签章之前,受托方应安排撰稿人及非撰稿人分别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慎地核查和交叉校对,避免出现笔误或格式错误、与工作底稿不符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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