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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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搜集、访谈安排乃至信息核实等过程中各方存在重合或者可能互有影响的部分应当及时沟通交流;

2.1.11 撰写报告:受托方根据调查获悉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并据此起草撰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12 反馈与修改:根据委托方及相关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2.1.13 补充尽调:在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发生变化、主要知识产权标的发生变化或者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开展补充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2.1.14 完成报告:结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含补充尽调)的结果,参考委托方的反馈意见,最终调整,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15 归档备查: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要求,进一步核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尽调报告后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2.2 确定委托

随着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需求的范围及程度必然也随之发生改变。根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委托主体、目的、调查目标等不同,确定委托关系的过程需要注意的内容也很存在不同。

2.2.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委托主体存在多样性,不同主体对于尽职调查的目的及需求也是不同的。但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委托主体在发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需求之时,其自身对于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向也不一定是准确的。

2.2.2 专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团队在接收到委托方的尽职调查需求时,应当事先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在确保不构成利益冲突之后,根据委托方的性质以及需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特点,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确定其实际需求,为后续制定服务方案及报价奠定基础。

2.2.3 在制定服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委托人身份及项目特性,有的放矢的制定符合尽职调查实际需求的服务内容。如:针对上市过程中为最终出具法律意见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在制定服务内容时,则更需要关注的是对目标单位知识产权权属及涉诉情况的全面性调查;而对于机构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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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则还需要偏重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程度及侵权风险调查分析等等。

2.2.4 在制定服务方案之前,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对调查目标的主营业务、知识产权持有情况等先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初步检索,预测尽职调查的工作量,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报价。

2.2.5 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在制定服务方案时,考虑到委托方的特点及费用的承受能力,还可以在满足该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委托方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和深层服务内容(如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侵权风险或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等)的多种方案,向委托方明确不同服务内容最终能够获取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供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2.6 无论是委托方定向询价或者开放式招标形式,有意向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团队均应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的报价单或者服务方案,因特定项目不同报价单或服务方案的内容繁简可相应调整,但是其中至少应当包含对相关项目的简要分析、建议尽职调查的范围及内容、相应服务内容的相应报价等。

2.2.7 在确定委托之后,应当与委托方就目标项目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事宜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及授权书等材料,委托合同的要点应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的目的及服务范围、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及要求、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协议等实质性内容。 2.3 立项组队

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分别立项,并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2.3.1 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委托方及受托方应在内部进行立项,对人员及后续工作进行安排,对预期费用制定计划、提前申请并安排支付。

2.3.2 知识产权存在专业性、跨学科的特点,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尽职调查所需要的团队人员也必须符合专业型、复合型特点,因此委托方及受托方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组建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可以包括委托方内部指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偏重法务方向的律师、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及其他助理人员等。

2.3.3 项目团队应指定负责人(一般由委托方指定的管理人员担任)及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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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托方指派多人参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的,则应当确定联络人与委托方的联络人负责工作安排及对接。

2.3.4 根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不同,受托方指派相应人员也将不同,若涉及主要调查内容为专利技术,则需指派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参与,最好是与被调查专利技术背景类似的律师参与。

2.3.5 受托方在确定项目团队成员之前,应先对拟参与人员先开展自查,确保拟参与人员及其近亲属与本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利害关系,并要求参与人员签订承诺书及保密协议。

2.4 制定计划

在项目团队组建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背景、特定及要求,结合各项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及每阶段的工作内容。

2.4.1 不同项目中涉及不同导向型的目标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导向型、技术导向型、文娱导向型及综合型等)在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比重上差异较大,不同的项目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上市、海外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导致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容及方向的差异亦较大。因此,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特定项目的具体特点,抓住工作重点内容,合理预估工作时间,并根据背景要求安排合适人员。

2.4.2 受托方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参与项目的成员应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2.4.3 受托方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充分与委托方及相关机构沟通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对于需要委托人、被调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协调时间的工作,应当积极与委托方沟通,请委托方进行协调,预先计划进场、人员访谈及资料提供的各项时间。

2.4.4 在工作计划制定完毕后,应当发给委托方审查,对于委托方反馈就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提出的意见,尽量配合修正,若无法配合修正时则应当向委托方释明。

2.4.5 在工作计划制定完毕后,若发生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变更或项目发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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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变化的,则应当及时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正,以便尽量确保项目进程不受影响。 2.5 前期调查

在正式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建议受托方先对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前期调查,以便开展后续的目标公司文件提供清单和访谈提纲的拟定工作和重点资料核查工作。

2.5.1 调查工商信息:受托方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存续和变更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失信信息等;还可通过人民法院公开文书查询目标公司涉诉信息。

2.5.2 调查经营信息:通过目标公司的官方网站了解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研发状况、主营业务和产品;通过媒体公开报道了解目标公司的竞争优势、企业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等。

2.5.3 调查知识产权信息:通过国家公示网站或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查询目标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域名的申请、授权、注册、登记、许可、转让和出质等信息。 2.6 资料搜集

完成前期调查后,受托方应整合自行搜集的资料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梳理项目背景并再次明确尽职调查目标。基于该目标,结合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模式,拟定目标公司文件提供清单,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并进行核实。

2.6.1文件提供清单:受托方拟定的文件提供清单除罗列资料名称外,还应对专业文件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释明,同时应明确资料的提供方式例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复印件份数及加盖公章形式等。

2.6.2工商资料: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出示或自行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原始登记信息档案,该档案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和出资比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情况、办公场地证明、银行帐户、历次变更、董事会信息、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应注意受托方自行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该档案需与目标公司办妥委托手续。另还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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