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排他性)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生利益。 39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责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 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5)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397、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 3)物权的优先效力
a、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 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 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b、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 4)物上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398、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99、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400、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构成要件: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标的物为动产。
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也是动物资源;特任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2)发现隐藏物、买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4)添附——附和、混合和加工的通称。
5)善意取得。 6)时效取得 7)其他
2、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予;4)遗赠;5)继承。 40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转有所有权 2)共有所有权
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分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成员权 402、善意取得
概念:是指物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改物时是善意的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取得改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 403、用益物权 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包括: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6)典权。 404、担保物权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2)质押权,质押权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质权具有物上代为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债务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405、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法人的名称权除外。 3)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406、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 a、亲权 b、亲属权 c、配偶权。
407、具体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2)健康权 3)身体权
4)姓名群(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合法的更名权) 5)名称权
6)肖像权(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 7)名誉权
8)隐私权(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3、个人通信秘密权4、个人隐私使用权) 9)荣誉权
408、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两个以上意思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具有相对性;
3)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0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愿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410、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 2)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11、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符合大理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412、无效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41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414、效力待定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3)无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4)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415、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1)代位权 2)撤销权
3)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保证人享有的特别权利——先诉抗辩权。
4)定金(是一种约定担保,有特殊的定金罚则,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16、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417、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的本人: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在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或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3)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第50年的12月30日。
4)单位作品及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0日;但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18、专利权
专利权的概念和类型: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4)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具备新颖性即可。
419、商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的可挂性标志。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声音可申请为注册商标。
1)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