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贵州省没有一家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律师提出异议,办案机关也以省内没有,不可能到省外委托鉴定机构,也没有这笔经费开支。
(五)林业案件现场多发生在交通不便的地方,范围较大,如林木采伐和森林火灾,一次少则几百亩,大则几万亩。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由于需要牵涉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如树木死亡原因鉴定,就需要植物生理学、植物病理学、森林土壤学等学科的配合,并且可能需要动用一些大型精密仪器进行营养诊断、利用实验室对病原菌活体进行培养等。
(六)“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
多数情况下,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对面积、蓄积测算时,均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进行。对某些森林刑事案件如林木灭失的一般依据《地径一元材积表》进行测算,但如果该地区无该表的情况下怎样调查测算?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普遍较轻,损失估计范围窄,只考虑林木和林地的损失,生态效益损失没有计入,致使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标准偏低。
三、对策和措施
(一)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资质
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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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我们认为,贵州省目前有条件申请的有省林业厅有关贵州省林科院、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大学林学院等。追求经济利益不是唯一的,林业司法鉴定也应该成为其社会责任,也是为社会和林业管理作出贡献的组成部分。
(二)制定和应用行业规范统一的技术鉴定规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贵州省林业系统多年积累了多项科研成果和林业生产经验,贵州省有关林业种苗、森林调查规程、地方技术规程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技术专家针对林业案件中出现的若干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写出查处案件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文本,统一技术规范,对珍贵树木、经济林、重点公益林等遭到破坏时的估算都应有行业规范统一的标准, 以备各类案件查处计算有据可依。这就需要林业部门规范技术标准和程序,同时需要有关调查设计单位和科研院所有针对性地进行基础性的调查和研究,提供多树种和不同情况下的调查数表,为基层司法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工具。
(三)制定林业各类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林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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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系
林业司法鉴定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和艰辛的体力劳动。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对依法行政惩罚犯罪,维护正义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同志,才能有资格担当此重任。各
类案件错综复杂,有的发案地点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有的数额巨大,有的取证困难,调查勘定需要二人以上才能完成。如靠主管部门指派,责权不明确,以致技术鉴定不仔细,案件多有复查情况发生。明确规定技术鉴定应向申请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制定收费标准。
(四)加强岗位培训
林业司法鉴定是森林资源的诉讼活动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林业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较全面的林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法律知识,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定程序许可,才能使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需要司法知识与林业鉴定知识的有机结合。林木采伐面积、林分密度、蓄积、出材量以及株数是反映林木采伐情况的关键数据,也是判别林木采伐是否违法的重要事实依据。通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采取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得出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较为客观的鉴定结论。作为林业司法鉴定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除拥有必要的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外,必须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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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门岗位培训或者全国举办林业司法鉴定岗位所需知识的考核考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才能胜任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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