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为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减少噪音、杜绝废弃物与材料运输中的遗洒、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等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为减少扬尘,采取对堆土表面进行洒水、防尘措施;为减少施工噪音,设立临时声障装置等。
2、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附件中所列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措施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附件中安全施工所有项目及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依据安全生产条例,此项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1)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包括:宿舍、工人休息室、食堂、医务室、浴室、理发室、厕所、开水房等。
(2)仓库,包括:玻璃、油漆库,水泥库,五金杂品库,水暖器材库,电气器材库等。 (3)办公室,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会议室等。
(4)加工厂及堆场,包括:木工房、钢筋加工棚、铁件加工棚、机钳工修理房、材料堆场等。
(5)机械作业棚,包括:搅拌机棚、卷扬机棚、锅炉房等。 (6)构筑物,包括:水池、化粪池、排水沟渠等。
(7)道路水电管线,包括:场内临时道路、给排水及输电管线等。 (8)小型临时设施,包括:沥青锅、铁匠炉、淋石灰池等。
5、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材料不能直接运到工地现场,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雨季施工要求,为保证冬雨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要增加的费用。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的工序、人工和机械的降效、防雷、防电、防雨、保温、加热等措施增加的费用。
注意:冬季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冬季采用暖棚法、蒸汽养护法、蓄热法施工增加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可另行计算,但应扣除费用定额中的相应费用。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室内清扫和场
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9、检测试验费。是指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常规性检测检验(含见证检测检验和沉降观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见证检验。是指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中,送检费和检测费,由检测试验费开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工资、施工单位现场实验人员的工资,分别应在建设管理费、施工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沉降观测费。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建(构)筑物本体进行沉降观测所发生的费用。
(3)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包括:砂、石子、回填土、现场拌制的混凝土、砂浆、三合土、灰土、沥青混合料及其他现场配制的混合材料等;
(4)对构件非破坏性试验检验包括:混凝土结构回弹检测,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测、钢筋连接(焊接连接、机械连接接头)检测,后置铁件拉拔检测,外墙瓷砖拉拔检测,植筋、植螺栓拉拔检测,挤塑板粘接检测及钢结构制作焊接连接(探伤检验除外)、机械连接性能的检测等。
(5)对建筑安装物的检测检验包括:墙体拉结筋,楼内电缆电线,采暖,通风,塑钢门窗安装等。
10、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注意:(1)、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型建筑工程、构筑物和特殊净化要求的房间。 11、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中有一部分属于机具,有一部分属于工具。
(1)机具,也即小型机动和手动工具。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机械才构成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机械则属于低值易耗品。为了统一口径,建设部在“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作了明确规定:
①属于流动资产的有:金属脚手架、胎具、振捣器(2011年预算定额已将其装入定额子目)、风动电动工具、动力头……射钉枪、台式砂轮机、滑轮、倒链、手摇泵、大小水平尺、篷布、绘图仪、计算器、打字机等。
② 属于固定资产的有:水准仪、金属工作台、收音机、显微镜、照相机、照相放大机等。
③除上述之外的机械、工具用具,均应按“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确定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
(2)工具用具。除检验用具之外,还包括:小平车、灰斗车(单双轮车)、铁锹、洋镐、木夯、水桶、各种绳索、靠尺板、皮数杆、托灰板、大铲、瓦刀、钢木抹子、大锤、灰槽、浆舀子、扒路(起钉子用)、铁皮(拌制砂浆、混凝土用)、喷浆器、浆刷子、油刷、
撬棍、扁担、钢丝绳扣、电钳工具、木工工具、卷尺、遮阳伞、墨镜、眼镜、工具式脚手架、倒链、滑轮、墨汁、粉笔、石笔、毛笔、白线、扫帚等。
12、施工因素增加费。是指具有市政工程特点,但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能够预见到发生的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注意:本费用的适用范围。
13、赶工措施费。是指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要求施工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施工单位为满足工期的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
注意:“要求施工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合理工期”,是指建造该工程项目应有的工期,也即根据《工期定额》确定的工期。此项费用未测定费率,发生时另行计算。
14、停水停电增加费,这是与2005相比增加的措施项目。是指由于临时性停水停电(4小时以内)影响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15、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及安装所需辅助设施的费用。
16、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搭拆费。是指混凝土施工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含竹胶板、胶合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7、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例如:装饰工程石材地面、楼梯的保护等。
19、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泵类排水、深井降水、井点降水等。 20、垂直运输机械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包括塔吊、卷扬机、施工电梯、轻便吊车等。
二、间接费
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注意:由于各个施工现场排污的种类、数量均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费用定额没有规定排污费的费率。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排污收费票据,以实结算。 2、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用于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它由职工个人缴纳和企业为职工缴纳两部分组成。
(2)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的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这部分费用实行行业统筹。
(3)不管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劳动保险费,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老有所养,使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①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离退休职工在具有劳动能力时,为社会创造价值的部分
反馈。
②在财务核算中,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工程成本(属于专项基金)而在营业外收支中专项核算。
③劳动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基本建设投资。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
4、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把原职工福利费中的“职工医药费”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形成。其中,单位的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率控制在本人工资的2%。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制度之一,病有所医的具体体现。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规定,“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4)生活护理费;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6)工伤康复费; (7)丧葬补助费;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11)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12)宣传和科研费;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医[2003]290号)要求,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是由过去的福利分房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结果,其资金来源仍然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