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新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第一,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发展的基础。第二,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第三,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4、国际法的渊源,第一,条约。第二,国际习惯(通例,实践的持续性,心理要件,法律确信)第三,一般法律规则。第四,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法律学说),第五。国际司法裁判

5、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6、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7、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content)

1.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2.互不侵犯3. 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 国际合作6. 民族自决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8.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0、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人格者。

11、国际法的主体范围: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2、国家的构成要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1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15、国家管辖权的四种形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16、 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在这种意义上,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17、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8、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承认的主体是现存的国家和政府组织,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面行为,表明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承认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19、国家承认对象是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20、承认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21、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22、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3、继承的事项及规则:第一,条约的继承,人身的继承,非人身一般继承;第二,国家财产的继承,应与领土相关,一般是按协议处理,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动产按领土生存原则和公平来原则处理。恶债不继承,地方债务不继承,国家债务继承,地方化债务具体情况。新独立的国家不继承。第三,档案继承

24、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5、(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延续。(2)中国对外国和外国政府的承认 对于以非和平方式分离或解体产生的新国家则采取慎重态度;对于公然违反国际法原则建立的“新国家”或“新政府” 26、条约的继承

⑶对由于情势变迁已不适应两国关系现状的双边条约则加以修改或重订;⑷对于边界条约一般予以尊重,但对于有争执的边界,则考虑条约的历史背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27、财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旧中

国的一切国家财产, 包括公营企业财产,享有合法权利。 旧中国的国家财产,不论动产或不动产,不论其是否位于中国境内,不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

28、债务的继承 非法的或恶意的债务,不应予以继承。对于合法债务,采取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 29、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与国家继承时新国家通常不继承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同,新政府通常应当继承旧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30、国际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31、会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第一,国家元首的行为、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第二,国家机关的行为;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第四,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第五,代表个人的行为。第六叛乱运动或其他行为。第七,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32、国际责任的免除: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拒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

33、国际不当行为的挽救方法:停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犯,提起国际诉讼。

34、国际法上的领土通常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35、领土主权是国家就其领土享有或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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