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佩戴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5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蹬踩电缆或电缆托架、托板等附属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55、必要时,可以在井内、隧道内以及封闭的场所使用燃油发电机等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56、地上井口附近使用燃油发电机等设备时,应放置在上风侧,与井口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废气进入井内。《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57、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发包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条件,不得发包。《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58、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可检测氧气,可燃气体的检测分析仪。《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59、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60、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61、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填写的《申请单》应有承包方管理人员签署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62、承包单位进入新建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和自己许可手续。《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63、有限空间作业所使用的四合一复合型气体检测仪应可检测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含量值。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4、气体检测仪应直接读数,并具有声、光、振动语音功能和数据存储功能。《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5、有限空间作业正常的氧含量应为19.5—23.5%(VOL体积百分含量)。《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6、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7、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硫化氢10mg/m3;一氧化碳20mg/m3。《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8、每次使用前使用人都要利用观察法对仪器气体传感器的完好性进行实验检查。《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69、如传感器失效仪器不得使用,并及时更换备用的气体测试仪,每次更换应有详细记录。《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70、气体测试仪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错误造成仪器损坏。《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71、为保证气体检测仪的测量精度及测试效果,每年应送到公司安监部门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72、管井作业选用带抽风管道的通风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3、隧道作业选用带送、抽两用带管道的通风设备和与井口相适应的送、抽风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3、选用通风设备时,应根据有限空间体积而定,并确保能够提供系统所需的气流量。一般管井使用通风量不小于8立方米/每分钟的通风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4、选用通风设备时,应根据有限空间体积而定,并确保能够提供系统所需的气流量。电力隧道使用通风量不小于10000立方米/每分钟的通风设备。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5、有限空间作业所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6、呼吸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检查其完整性、过滤元件的使用性、气瓶的储气量,提供动力的电源电量等,消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现象后才能使用。《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77、在进入有害环境后,作业人员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对于供气式应先通气后戴面罩,防止窒息。在有害环境应始终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