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8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8.1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8.3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9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0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
10.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10.2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10.3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11条 开立管理人帐户
11.1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1.2管理人帐户开立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第12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12.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2.1.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12.1.2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12.2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2.2.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12.2.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2.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12.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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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12.2.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帐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12.2.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2.2.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12.2.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2.2.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2.2.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2.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12.3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2.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2.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12.6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