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固井前应对用于施工的水泥、外加剂和外掺料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外加剂时应进行复合使用性能测试。
第六十六条 同井次固井应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水泥、外加剂和外掺料。
第六十七条 应妥善保管到井水泥和外加剂,防潮湿、防日光暴晒,液体外加剂应防冻。
第六十八条 使用高密度或低密度水泥浆固井时应严格按设计比例干混加重材料或减轻材料。干混完成后应按设计水泥浆配方抽样检查混拌成品的水泥浆密度,符合设计后方可使用。长途运输干混水泥到现场后应重新抽样检查密度变化,必要时重新混拌。
第六十九条 应根据现场需要在配制混合水前对现场水、水泥和外加剂取样并按设计规定条件和配方进行复核试验,合格后再配制混合水。
第七十条 配制混合水时应按顺序加入外加剂并充分循环,达到均匀稳定。配制完成后应取样并进行复查试验,检查混配质量。
第七十一条 应根据现场需要在固井施工前对含有外加剂的混合水和水泥取样并按设计规定条件和配方完成现场复核试验。
第七十二条 含有外加剂的混合水配制完成后应防止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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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和液体流失。配制完成48h后仍未固井时,固井前应重新进行现场复核试验。特殊复核时间要求各油田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节 固井设备及井口工具 第七十三条 注水泥设备
(1)水泥车(撬)应装备再混合系统,推荐使用装备有水泥浆密度自动控制系统的水泥车(撬)。
(2)固井前应全面检查、保养水泥车(撬),泵排量和压力应达到额定值。
(3)应按设计要求配备水泥车(撬)。浅井、中深井可以使用最高工作泵压不小于40MPa的水泥车(撬);深井、超深井和特殊作业井宜使用工作泵压70~100MPa的水泥车(撬)。
(4)高密度和超低密度水泥浆固井、尾管固井、水平井固井宜采用批混装置。
第七十四条 散装水泥罐(车)
(1)应按设计水泥量配置散装水泥罐(车)。
(2)使用散装水泥罐(车)前应全面检查供灰系统、出灰系统、供气系统并将罐内残余水泥清除干净。
(3)使用立式罐固井时应将立式罐和运灰罐车的罐内残余水泥清除干净。
(4)供灰口至水泥车(撬)距离超过12m时应加恒压罐过渡。 (5)多罐、多车供灰时应使用供灰集成器装置以保证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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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供灰。
(6)应认真检查散装水泥罐(车)气路,做到管线不堵、不漏,连接可靠。
(7)应认真检查压风机,确保工作正常。 第七十五条 井口工具
(1)水泥头的额定工作压力应达到以下要求:公称直径508mm和339.7mm的水泥头试压21MPa;公称直径244.5mm和177.8mm的水泥头试压35MPa;公称直径小于177.8mm的水泥头试压49MPa。
(2)水泥头应每井次保养一次并定期试压、探伤。 (3)水泥头在送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其螺纹应与所联接套管、钻具的螺纹一致,所有阀门应做到开关灵活。水泥头内的胶塞应装配合格,胶塞挡销应能够灵活打开。
(4)下套管吊卡、卡瓦(卡盘)在送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其承载能力满足下套管负荷需要,规格尺寸与所下套管一致。
第七十六条 套管钳规格尺寸应与所下套管匹配并认真检查钳牙质量。
第七节 仪器仪表
第七十七条 水泥车(撬)的车台仪表至少应能够显示排量和压力参数,条件具备时还应同时显示密度参数。
第七十八条 技术套管、生产套管固井时应配备固井施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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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实时采集系统,显示并记录排量、压力和密度参数。
第七十九条 应定期校验固井施工参数采集系统,流量计的一次仪表应每井次保养一次并定期校验。
第四章 固井施工
第一节 下套管作业
第八十条 下套管载荷应不超过钻机额定载荷。深井超深井下套管前应检查井架负荷是否满足下套管安全要求。
第八十一条 下套管前井场应有足够的贮备钻井液,井口应准备循环接头和内防喷工具。下套管作业按SY/T 5412执行。
第八十二条 套管螺纹在旋合前应清洗干净并保持清洁。上钻台套管应戴好护丝,防止套管螺纹损坏。管柱联接时应使用质量合格的螺纹密封脂。
第八十三条 推荐使用带有扭矩记录的液压套管钳下套管,套管螺纹旋合扭矩应达到规定值。特殊螺纹按照特殊螺纹标准规定执行。下套管时应记录实际套管螺纹旋合扭矩值或余扣值。
第八十四条 悬重超过100t的公称直径244.5mm及以上的大尺寸套管宜采用气动卡盘下入井内。
第八十五条 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扶正器。
第八十六条 套管柱上提下放应平稳。上提高度以刚好打开吊卡为宜,坐放吊卡(卡瓦)时应减少冲击载荷。
第八十七条 应根据环空返速、地层承压能力、钻井液性能等参数确定和控制套管柱下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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