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 图文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划文本

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村镇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严格按规划审批村镇建设,农村居民点不得突破人均用地指标。

矿山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开采、利用和保护,不得破坏风景和生态环境;独立工矿用地一般应安排在非农用地或农用价值较低的台地、丘陵或荒地上,以利管理和进行环境整治。

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核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尽量减少地貌植被的扰动破坏,做好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防护,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风景名胜区管制

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开发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规模,结合景区设施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区内除直接与开发保护相关的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开发。 禁止开山炸石、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景观、环境资源的行为。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古墓葬、遗址保护区管制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古墓葬、遗址保护区等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除与保护相关的建设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应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建设。

楚纪南城遗址区依据《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环境控制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建设。

(4)耕地管制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控制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建设占用规划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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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耕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政策。

(5)生态保护区管制

各类生态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制。

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工程。

第四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点

(1)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规划若干处2000~4000人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引导村民向居民点集中。

(2)对市域现状农村居民点采取整治、改造、迁并等方式,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对现有规模过小、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庄,予以适当撤并,逐步引导向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或村庄转移。

(3)对位于禁止建设区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撤并,向禁止建设区外的村庄转移;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受地形限制交通条件难以改善的村庄,逐步缩减用地规模,向地质及交通条件较好的村庄转移,或在用地和交通条件较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地方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

(4)对于城镇建设、大型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廊道内所涉及到的村庄,应与城镇的发展布局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置或改造。

(5)“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居住区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安置。 (6)规划新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八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五十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建立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和弘扬;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使地上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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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埋藏区保持原貌并得到相应展示,形成具有荆州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第五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原则,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城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保护和传承马山民歌、荆河戏、鼓盆歌、说鼓子、啰啰咚等反映荆楚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荆楚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举办地方文化节,将散布在荆州地域范围内的典型民俗集中进行表现,重点围绕荆州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赛龙舟、传统小吃等主题展开。

弘扬荆楚文化,发动民间文化人士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设立特别的研究传承协会,举办形式多样的讨论会和讲座,将历史故事、民间传说与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

荆州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包括荆州沙市保护区、监利洪湖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长江生态保护廊道、楚纪南城遗址区等。

荆州沙市保护区:保护荆州古城区、沙市古城区及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城格局等。

监利洪湖保护区:保护位于监利县北部、洪湖市西北部的文物古迹、红色遗迹、农业遗产和以程集镇、周老嘴镇、瞿家湾镇为代表的古镇。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保护位于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南部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资源、农业遗产、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众多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古迹为依托,以洈水风景名胜区为重要节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

长江生态保护廊道: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风景名胜资源、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长江自然景观为主线,以石首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为重要节点的长江生态保护廊道。

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楚纪南城遗址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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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重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农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动态、可持续的保护,应将农业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和推广生态农业耕作方式。

农业遗产保护应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对市域范围内的农业遗产进行普查、登录、建档等工作。

(2)保护荆江大堤、荆江分洪工程、松滋市洈水水库大坝、四湖流域(洪湖、长湖、三湖、白鹭湖)总干渠等水利工程遗产。对荆江分洪工程等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工程遗产,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对未列入的其他水利工程遗产,应通过水利部门协调规划、环境等相关部门统一实施科学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区域,明确保护管理规定与实施措施,对水利工程设施本体及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3)加强对大遗址的研究和保护,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和科学有效的保护方法。重点保护好楚纪南城遗址、郢城遗址、万城遗址、阴湘城遗址、偃月城遗址、沙市古城遗址、鸡鸣城遗址、邵家咀古城等古城遗址和鸡公山、走马岭等古文化遗址,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古墓葬包括八岭山、纪山、马山、孙家山、拍马山、雨台山、天星观等古墓区以及近千处有封土堆的古墓葬。对集中连片的古墓区,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成片的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有碍文物保护的建设。对零星分布的古墓葬,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4)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

市域内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有监利县周老嘴镇、程集镇,洪湖市瞿家湾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周老嘴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红军桥,东到周家桥,南到内荆河南岸,北至贺龙大道,占地面积约7.1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西、北均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00米,南到胭脂河南岸,东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50米,占地面积约17.93公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瞿家湾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利民路,东到湘鄂西省司法部旧址,南至瞿家湾老街南侧第一条街道,北沿内荆河南岸,占地面积约4.7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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