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 图文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划文本

表5.

序 自然保护区名称 号 1 天鹅洲糜鹿自然保护区 2 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 3 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 4 洪湖自然保护区 5 长湖自然保护区 6 淤泥湖自然保护小区 7 黄山头鸟类自然保护小区 8 西州自然保护小区 9 南岳山自然保护小区 10 桃花山自然保护小区 11 洈水自然保护小区 荆州市自然保护区一览表

所在地 级别 面积 (平方公里) 现状 规划 16 国家国家级 级 20 国家国家级 级 135 国家国家级 级 413 157 10 省级 国家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主要保护对象 糜鹿及其生境 石首市 白鳍豚及其生石首市 境 白鳍豚、江豚、洪湖市 中华鲟及其生境 水生和陆生生洪湖市 物及其生境 水生和陆生生沙市区 物及其生境 小天鹅、苍鹭、公安县 虎纹蛙、野生武昌鱼 红腹锦鸡、草公安县 鸮、白冠长尾雉 松雀鹰、雀鹰 监利县 王锦蛇、乌梢石首市 蛇、黄鼬等动物 狍、鼬獾、小麝石首市 等动物 林麝、斑羚、红松滋市 腹锦鸡、大鲵、白鹭 8 5 2 10 10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2)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规划建立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5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自然保护区3处,市级自然保护区1处。

表6.

序号 1 2 3 4 5 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一览表

所在地 洪湖市 沙市区 石首市 松滋市 公安县 - 20 -

保护区名称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 (长江天鹅洲湿地) 洈水湿地自然保护区 淤泥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面积 (平方公里) 370.9 157.5 72.4 20.0 20.0 级 别 现状 规划 省级 国家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 省级 市级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划文本

(3)风景名胜区

规划设立风景名胜区6处,其中省级3处,市级3处。

表7.

序号 1 2 3 4 5 6 风景名胜区名称 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面积(平方公里) 松滋市 286 石首市 100 公安县 15 洪湖市 2 荆州区、沙市区 86 荆州区 22 所在地 现状 省级 省级 省级 - - - 级别 规划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洈水风景名胜区 桃花山风景名胜区 黄山头风景名胜区 蓝田风景名胜区 长湖风景名胜区 八岭山风景名胜区 (4)森林公园 规划设立森林公园4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1处,面积306.4平方公里。

表8.

序号 1 2 3 4 森林公园一览表 面积 所在地 (平方公里) 荆州区 松滋市 公安县 石首市 6.7 286.0 12.0 1.7 级别 现状 国家级 国家级 省级 省级 规划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省级 森林公园名称 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 洈水国家森林公园 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 南岳山国家森林公园 (5)荆州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区

规划对市域范围内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保护治理,如下表所示:

表9.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区一览表

序 面积(平方治理区名称 治理方式 号 公里) 1 松滋市洈水石灰岩矿区 22.7 一般治理 松滋市刘家场——斯家场2 59.5 一般治理 石灰岩矿区 3 石首市笔架山采石场 3.4 一般治理,其中恢复治理0.8平方公里 4 松滋市刘家场煤矿区 56.2 重点治理,其中恢复治理16.9平方公里 5 松滋市张家傍石灰岩矿区 11.4 重点治理,其中恢复治理3.4平方公里 6 沙市区沙隆达岩矿区 19.1 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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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市域建设分区划定与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十七条 建设分区划定

规划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三类用地分区。 (1)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交通运输通道控制带、防护绿地等。

1)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按《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控制,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综合整治。规划2015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6平方公里,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14平方公里。规划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6平方公里,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10平方公里。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确定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3)生态保护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农林业生产基地及其它生态保护地。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5)交通运输通道控制带:包括长江岸线、内河岸线、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油气输送管道等不准建设带和防护绿带。

6)防护绿地:包括高压走廊、辐射性危险品仓储防护隔离带、工业区与居住区隔离带、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市政基础设施防护林带。

(2)限制建设区

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蓄洪滞洪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楚纪南城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控制区:政府公布的5个自然保护区、6个自然保护小区、6个风景名胜区、4个森林公园的控制区。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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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8-2007)确定保护范围,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一般农田用地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控制,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塘等。

4)蓄洪滞洪区:根据国家防洪要求划定的长江蓄洪滞洪区。

5)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6)楚纪南城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

(3)适宜建设区

包括主要城镇规划建成区、次要城镇建设区、新农村建设区。

1)主要城镇规划建成区:荆州市中心城区及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中心城区和开发区、重点城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成区。这些主要城镇应引导发展为产业、人口集聚区域,应集中紧凑发展,避免沿路发展。

2)次要城镇建设区:一般城镇和集镇发展建设区。这些镇区是农村地区集聚与服务中心,应配置必需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在镇区内集中紧凑发展,避免沿路发展。

3)新农村建设区:各类农村建设区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控制农村建房乱占耕地与乱搭乱建。对经济欠发达、交通条件差的偏远地区农村,努力创造条件,有规划、有步骤地引导他们迁移、集中到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小城镇。优化农业产业和用地结构,鼓励非农闲置土地转为农业用地;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机制。

第四十八条 空间管制措施

(1)城乡建设区管制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依据规划审批各项建设申请。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用地,依法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禁止占用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的土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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