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法规高频考点复习总结

3.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承包人在一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预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延工期。 2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

1.审查施工组织是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必须做的工作(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条例);

2.施工工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3.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4.建设工程的重要归挡资料。

28.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依据: 1.已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29.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聂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30.当建筑物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用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采用全数检验方法。 3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4.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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