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

在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一个以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为核心和基础的具有层次性结构的体系。其中包括:(1)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它表明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归全民所有的资产,即国有资产的实质所有者只能是全民,要求国有资产运行必须符合全民利益和意志。在国有资产关系的体系中,它处于核心层次和基础层次。(2)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即国家所有权关系和国家所有权实现关系。由于唯有国家才有资格作为全民的代表,所以,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来拥有,即在形式上只能由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所有者。于是,形成国家作为所有者与不特定相对义务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所有权有多种实现形式,国家一般不直接经营(占用)国有资产,而将国有资产授予一定主体经营(占用),以实现国家所有权。于是,形成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之间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关系。可见,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是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形式,取决并服从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其中,国家所有权关系是对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的概括性表现,国家所有权实现关系是对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具体展开。(3)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即国家基于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运行进行宏观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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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管理者职能应当分开,即应当由专司或兼司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家机关(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代表资产所有者负责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并且为此而对国有资产投资的活动实施宏观管理。可见,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取决并服从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和国家所有权关系,构成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4)国有资产服务关系。即国有资产服务主体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占用者实现其产权提供有偿服务的关系。在国有资产关系的体系中,它相对于上述三种关系处于辅助地位,旨在实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正常运行。

国有资产关系是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但并非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属于国有资产关系。尤其需要明确的是,下述几种社会关系不属于国有资产关系:(1)国家机关单纯基于行政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投资、占用或服务主体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例如,在实行利税分流后,税务机关与占用国有资产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就不再属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又如,行业主管机关与本行业国有资产投资者、占用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在原属于行业主管机关的资产所有者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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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割出来后,就不再具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属性,而只是单纯的行业管理关系。(2)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国有资产的企业中,经营者与企业的职能机构、基层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经营管理关系,一般不是国有资产关系,而只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属性;但是,若在企业中设臵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那么,该机构与其他经营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国有资产关系。(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与其职工之间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在这里,职工只是全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民的整体,只具有劳动力所有者身份而不具有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法律对于国有资产关系的调整,呈现下述特点:(1)法律在直接调整某一层次社会关系的同时,还作用其他层次社会关系;(2)外表层次国有资产关系是具体的社会关系,核心层次和中间层次国有资产关系是抽象的社会关系,法律所直接调整的较多是外表层次国有资产关系,进而作用于中间层次和核心层次国有资产关系;(3)法律无论直接调整哪个层次国有资产关系,都是对国有资产关系的整个体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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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二) 时间: 01-27 15:50 作者:王全兴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三、国有资产法的地位

(一)国有资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法律部门都由同一类法律规范所组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关于其结构(框架),一般认为,法律体系由宪法统帅下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等若干个一级法律部门,和同一个一级法律部门内部或跨越不同一级法律部门的多个二级法律部门所构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有资产法并非一个一级法律部门,而是一个跨越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或者说兼有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属性的二级法律部门。强调国有资产法在部门法属性上的综合性,对国有资产立法有着深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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