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公布2011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公布2011-3-22 中国化工仪器网 作者:佚名 点击:4795 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2011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指示,围绕2011年环保重点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支持范围是中西部地区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各省可申报1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同时,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一)。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我部发布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二)。

(三)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包括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建设内容是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配备高性能应急监测车。

项目申报个数: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且境内环境风险源较多、突发事件高发的省份可申报5台;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少的省份,或者没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多、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或所处地理位置敏感的省份可申报2台;其他省份可申报1台。解放军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报。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

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三)。

(四)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正在首次建设核电站及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级或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原则为在其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所需仪器设备。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四)。

(五)运行保障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我部根据国家补助标准,结合各地报送的运行费支出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统一测算编制。各地需报送《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六)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

为支持军队的环保工作,推进军地融合联防联治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拟支持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范围为解放军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站。

二、项目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三)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申报相关材料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县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六)、《资金承诺函》(附件七)、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预算。

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1年3月23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杨凯红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24、66556142

附件:1.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5.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

6.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7.资金承诺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文章链接:中国化工仪器网 http://www.chem17.com/news/detail/dy18893_p1.html 附件一: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中西部地区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1-3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表1和表2,参考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定设备限选1种,50-100万元的自定设备限选2种,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补助开支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环境监测站。

7.考虑在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测站中选择部分站点开展示范站建设。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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