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文档

连夜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扣押其公司的20几台运输车辆。但当场遭到其公司的阻挠,发生扭打致使多名法警轻微伤,后经警察、法警增援才能遏制事态的扩大,成功执行了此案。高度透明的执行情况,透过媒体的翅膀,送法进千家万户,既反映了执行工作的难,难在哪里,又反映了我们干警严格依法办案的工作作风;既宣传了正面素材,也起到了教育违法当事人的作用。对此人民群众反响良好,从落实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面对现实需要,回应群众呼声,法院内部监督以外的外部监督,介入民事执行监督可不容缓。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也应当承担起更多的民事执行监督责任。

四、对民事执行监督的一些思考 (一)立法中值得注意的细节

立法者制定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首先必须是法律,效力必须足够高,以便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照执行。其次应当有程序性的规定,以便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对时间、期限有严格规定,防止久拖不决的情况。

(二)规范作为执行监督主体的行为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作为法律授权的监督者依然应当遵守一定的实体、程序法律之规定,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创设监督主体时,法律也必须对其监督权进行限制。

(三)公检法协调配合联动机制

鉴于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有可能的情况下在宪法层面上扩大三机关的配合条件不能只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对于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坚决打击,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保障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快构建一个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

(四)公民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对公权力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及机关单位积极政府信息公开化建设,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相关当事人应当具有知情权。如何行使成为一

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究竟以何种方式方法行使?更加有待于立法规范。

五、结语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民行工作在民事执行监督问题上一直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在这个法律盲区,我们法律工作者不断在实践中开拓创新,留下了不少宝贵的实践经验、方式方法,为将来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宝贵实践经验必将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时代要求我们为民事执行监督这一领域立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只有在往后的实践工作中去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关于各单位的的密切联系的思考

我国行政、司法部门往往重复做着一件工作。比如信访工作,政府设置信访局专职于信访、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分派人力解决涉诉信访,检察院也设置有民行科、侦监科、控申科解决信访工作。但当事人不能认识到他们的权力究竟如何行使,如何更好的行使,所以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重复的走访。这样即浪费了人力也浪费财力。且政府、法院、检察院往往各自为阵,对为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整合资源,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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