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选举规程,消除模糊认识,提高组织指导选举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5〉、做好村财审计。按照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未进行财务审计的村,不得开展选举阶段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对村“两委”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一般由县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要严格按照XXX纪委、民政厅、农牧厅、审计厅《关于开展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任期财务清理审计的通知》 (XX民发[2011) 78号)要求及时组织清理审计。对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大、群众对财务管理意见较多的村,由县审计、财政、农经等部门直接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

2、选举实施阶段(2011年10月8日—11月16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X两办《通知》以及县委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换届选举。

〈1〉、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1)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领导、主持本村选举的工作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和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若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时的得票顺序递补。依法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成员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重新推选或增补。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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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前,要加强宣传和引导,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并当选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选举质量。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职责履行至新一届村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在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立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在群众中威 信高、诚信度好的党员、干部、劳模、教师等,组成3-5人的选举监督小组,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

(2)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2011年10月8日—10月31日)。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XXX《选举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1992年11月16日前出生)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①结婚后现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③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④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等人员回村居住一年以上,要求参加选举的;⑤户籍不在本村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6)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要求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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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②患有经常性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人员;③无法表达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人员;④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

对移民吊庄村,要根据农村居民“人户分离”等复杂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选民登记条件。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2011年11月16日前)。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对解释或调整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乡(镇)政府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3)依法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2011年11月1日——12日)。村民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4-6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进行。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召开村民会议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一人一票”、“一人一职”、“等额提名”、“差额确定”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由选民秘密划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候选人只有到场的选民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提名时要保证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可采取“定位选举”的办法,提名候选人时,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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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坚决杜绝以村民代表会议、户派代表、个人联名或村党组织会议提名候选人的做法。

〈4〉、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办事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条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对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但未剥夺政治权力的;选举日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日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并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已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在张榜公布期限内,本人如果退出竞选,需在选举日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选,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按提名候选人时的得票顺序,递补正式候选人,并进行张榜公布。选举日前3日未提出退出竞选的候选人,不得退出竞选,否则以干扰选举论处。

经县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在选民名单确定后,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组织选民竞职,即拟参加竞职的选民,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表明竞争意愿和拟竞争的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资格审核后,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职人员名单和竞争职位。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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