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含义和效力
(一)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其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而使它没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法事完成时导致法律上的变动,主要表现为:权义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其他状况,如权利能力和代理权的产生亦属法律变动。 法律事实是法律赋法效的一切事实。
(1)权利的绝对发生
也叫原始取得,如先占无主物、取得孳息、附合加工、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基础和前提。 (2)权利的相对发生
也叫继受取得,于取得人的意思表示成不依照取得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如遗产的继承)。
A、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寄存的权利上不变更其内容而进行继受取得。
取得人和被取得人的权利内容一样,主体变化 创设的继受取得:就他人既存的权利上创新的权利而进行继受得(在土地所有权上创及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B、特定的继受取得,就各个权利分别进行继受,对于每一个单独的权进行继取,都要有相对应的分别独立的原因。
概括的继受取得:多种权利成为一体进行继受取得,对整体的权利进行即继受,有一个原因即可,主要体现在继承当中,但不能理解成为人格的继承。
在继取的情况下会发生“任何人都不能将大于他的权利转上给他人”,即甲所转移的权利和乙所得的权利是一样的,瑕庇、负担对原始取得则不适用的原则。 (3)权利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好协定价由1000变 质扩为更 权利性质发生变更
效力的变更:性质的变更 如固有之债 损害赔偿之债;状态的变更如抵押权的次序发生变更;作用的变更,如在债的权利上产生了一些抗辩权,债权人的作用发生了变更。
变更异于旧权利消灭,新权利产生,虽然权利的性质会发生变化,但愿权利依然存在,并没有产生一种新权利,因为若产生了新权利,则旧权务的附随、负担、义务等就无法附随到新权利上。
(4)权利的消灭
消灭指权利不存在,丧失指权利脱离主体。 丧失有两种:一、权利本身客观地丧失它的存在。 二、权利脱体了主体
A、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消灭或丧失
是处分权的一种,转移、变更、限制、禁止权利幸免为处分 根据法律行为的处分
根据事实行为的处分
情况一:让 (典型的:买卖)
在合同中限制物权让与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对第三人) 情况二:抛弃
依照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对于物权,只要单独的意思即可,对于债权,有以方的意思,根据合同来。 B、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人的死亡、物的灭失、没收、消灭时效、物的使用已结束 (二)法律事实
1、概念 法律使其发生法效的一切事实 法规 事实 效力 2、事实构成
有时一个法事即导致后果,有时两种或以上 3、分类
1)人的行为:人类有意志的身体的动静,以人的精神活动好条件 适法行为(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而为其所 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这个行为所规定的要件。 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助行为(私力救济)超范围,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而为法律所不容解的行为
侵权行为 失权行为: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有权人丧失权利,如父母因一定的犯罪而导致其丧失对子女的亲权。
债务不覆行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适法行为:事实行为,基于事实的状态,经过,法律因其产生的结果而专门赋予它法政。 如先后无主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有意思体现在其中。
表示行为:1、知的表示行为(又称观念通知、事实通知)是对过去现在将来的事实有一定的观念或认识,并做知的表示(承认他人权利)。 2、情的表示
表示一定成 的行为 3、意的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拒绝邀及无法政意思。 意思表示,有法政意思
“知”意都有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