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含义和效力
(一)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其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而使它没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法事完成时导致法律上的变动,主要表现为:权义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其他状况,如权利能力和代理权的产生亦属法律变动。 法律事实是法律赋法效的一切事实。
(1)权利的绝对发生
也叫原始取得,如先占无主物、取得孳息、附合加工、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基础和前提。 (2)权利的相对发生
也叫继受取得,于取得人的意思表示成不依照取得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如遗产的继承)。
A、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寄存的权利上不变更其内容而进行继受取得。
取得人和被取得人的权利内容一样,主体变化 创设的继受取得:就他人既存的权利上创新的权利而进行继受得(在土地所有权上创及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B、特定的继受取得,就各个权利分别进行继受,对于每一个单独的权进行继取,都要有相对应的分别独立的原因。
概括的继受取得:多种权利成为一体进行继受取得,对整体的权利进行即继受,有一个原因即可,主要体现在继承当中,但不能理解成为人格的继承。
在继取的情况下会发生“任何人都不能将大于他的权利转上给他人”,即甲所转移的权利和乙所得的权利是一样的,瑕庇、负担对原始取得则不适用的原则。 (3)权利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好协定价由1000变 质扩为更 权利性质发生变更
效力的变更:性质的变更 如固有之债 损害赔偿之债;状态的变更如抵押权的次序发生变更;作用的变更,如在债的权利上产生了一些抗辩权,债权人的作用发生了变更。
变更异于旧权利消灭,新权利产生,虽然权利的性质会发生变化,但愿权利依然存在,并没有产生一种新权利,因为若产生了新权利,则旧权务的附随、负担、义务等就无法附随到新权利上。
(4)权利的消灭
消灭指权利不存在,丧失指权利脱离主体。 丧失有两种:一、权利本身客观地丧失它的存在。 二、权利脱体了主体
A、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消灭或丧失
是处分权的一种,转移、变更、限制、禁止权利幸免为处分 根据法律行为的处分
根据事实行为的处分
情况一:让 (典型的:买卖)
在合同中限制物权让与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对第三人) 情况二:抛弃
依照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对于物权,只要单独的意思即可,对于债权,有以方的意思,根据合同来。 B、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人的死亡、物的灭失、没收、消灭时效、物的使用已结束 (二)法律事实
1、概念 法律使其发生法效的一切事实 法规 事实 效力 2、事实构成
有时一个法事即导致后果,有时两种或以上 3、分类
1)人的行为:人类有意志的身体的动静,以人的精神活动好条件 适法行为(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而为其所 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这个行为所规定的要件。 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助行为(私力救济)超范围,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而为法律所不容解的行为
侵权行为 失权行为: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有权人丧失权利,如父母因一定的犯罪而导致其丧失对子女的亲权。
债务不覆行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适法行为:事实行为,基于事实的状态,经过,法律因其产生的结果而专门赋予它法政。 如先后无主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有意思体现在其中。
表示行为:1、知的表示行为(又称观念通知、事实通知)是对过去现在将来的事实有一定的观念或认识,并做知的表示(承认他人权利)。 2、情的表示
表示一定成 的行为 3、意的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拒绝邀及无法政意思。 意思表示,有法政意思
“知”意都有知的表示,三者统称准法律行为
2)自然事实
1、事件 人的事件 物的事件 孳息和原物相分离
2、状态 人的状态 生死、下落不明、年龄、心神丧失 物的状态 邻地的毗连,复合,混合,加工
以上是台湾地区的分法 二、法律行为
是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
(一)本质
1、古罗马无法律行为的规定,而只规定了一些典型的,但这种规定随着社会生产发展变得不合时宜。
后来法律行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体现私法自治的要求在债法上广泛应用,在物权法,亲属法上应用狭窄。
债法上也规定了典型行为,但这只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充分的定时才发生效力。 2、对大陆法与民法典的制定在技术上有重大的作用。
(二)构成
1、首先是一个法律事实,是私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通常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数素
3、法行之所以发生某种法政是因为当事人希望其发生这种法效。 1)可能发生意思
内心意思与法律设计的联系
2)当事人的希望是法行发生法政的前提基础。 有意的非真意表示:心意保留 虚假表示
观点一:按表示出来的意思发生法效(仍维护交易安全)
观点二: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但这种意思表示是无为的(侧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 无意识的 错误 法律行为可以撤消
3)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政主要部分根据当事人的意表,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买卖的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瑕庇担保的责任。
要数:必须具备,常数: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不影响。
偶数:附条和期限。
4)当事人的内 意思应是法律效力意思还是经济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法政和法政有时有冲突,这时当事人应加以明确(应以法政意思为准)为实现一经济效果有两种法律手段。 三、分类
(一)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合同行为
1、单独行为,由当事人一方单独表示即可成立,便可能影响他人:
有相对人的:一方所为的表示应有相对人,使他人得知但不以相对人同意为条件 无相对人的
2、契约行为:两个交换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狭义,双方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广义:两个所生的意表进行交换达成一致。
3、合同行为:同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是社团法上典型的法庭法律行为
和单独行为的区别,契约的表意是交换的,而合同是平行
和单独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行为,对合同行为来说,单方面的表意应一改,而单行则无一致问题。
(二)生产行为和死后行为
1、生前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死亡为条件,如人寿保险、买卖、租赁 问题:买卖合同有时以当事人的死亡为条件,是否为生产行为? 2、死后行为:以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行为? 遗减、遗赠、继承人的指令 单方的死后行为可以撤消 (三)要式和个要式
1、要式:意表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表现,如婚姻行为,票据行为 理由:1)要求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式慎重考虑此行为 2)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公开
3)保留证据
4)为确定那些权利,以便于权利的流通。
并非所有要式行为的每个步骤都是要式 (四)有偿和无偿行为
1、有偿:双方都互受利益,一方给出财产,一方给出对价
2、无偿:一方给出财产,另一方不给出对价
(五)独立、基本和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本身有实质内容 基本:由于辅助行为的完成而完成其法效或使其法效完满的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认定)
辅助:没有实质的内容,而是基本法行流成其法效的要件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
从:该法行的成立以其他法行的存在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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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真心英雄
-- 发布时间:2006-5-16 16:42:52 --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原因:是法律上的直接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给予,每一种给予不都有一种原因,给予不是为了给予,而是为了实现目的,达到法律上的后果。 赠与原因,因给予而获得无偿得利。
负担原因:给予人让被给予人承受某种义务。
清偿原因:使负担消灭。
2、不同于动机,动机是唤起意志的缘由,或称法律上的间接目的,原因对法律行为有重大影响,而动机则一般不影响法行的成立,但在例行(由法律规定)情况下也含有的影响 3、有同行 ,在财产的交换中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原因有庇瑕,违法则无效。 无因行为,欠缺的原因不影响行为的法效,绝对无因,票据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九)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身:形成自己或他人身份关系的行为
财:不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行为
对形成自己身份关系的行为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可以了,行为能力不必需,但形成别有的身份关系必须要有行为能力。
(八)物权和债权行为
债物的关系,债物的同时发生,如即对买卖 先有债权后有物权行为,如不特定买卖 没有债权但有物权行为如不当得利的返还 有债无物,如劳动合同。 (十)处分行为和义务行为
处:直接使权利转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物品的交待。
义:不是直接处分权利,而是产生处分义务的行为,设象权利义务,如签定买卖合同 也叫负担行为,一般是有因的。
(十一)处分行为和管理行为
管:也叫保存行为,不改变财产的性质,而对物进行改良和利用 (十二)财产给予行为和非财产给予行为 财:增加他人财产的一切行为
既有债权行为也有物权行为(使一方取得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