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

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八条 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的单项估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经同级发改等监督部门批准

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一)规划、建设、水务、国土、代建中心等项目较多的单位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应当实行打捆招标发包。推行上述项目招标单位采取要求竞标单位在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合理让利竞标的方法招标。 (二)规划设计、重要设备采购与安装、网络平台、会(节、庆)等非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初核并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1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审批核准的方式组织招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验收。

(三)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市级以上综合媒介或专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共同考察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发改、住建、财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比选),严禁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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