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汇编(学校).

下浮比例为上述标准的20%-30%。其中,如所聘人员为现场管理工作者,其工资标准上浮200元/人·月。原则上外聘人员不享受基建处其它待遇。

四、

劳动关系的解除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外聘人员与部门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先填写《辞职申请表》,报办公室备案。

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报办公室: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3.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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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建处津贴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处加班费的管理,调动各部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处津贴费用由三部分组成:野外施工津贴、过江补贴、加班费。 野外施工津贴指学校针对基建工作人员的特别补贴。过江补贴指学校对到江浦校区上班的人员每天补助。加班费是指各部门人员在正常工作业务时间之外超时工作的报酬。

二、加班费标准

基建处人员野外施工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月,基建财务人员减半发放为75元/月。过江补贴执行学校标准。加班费标准为正常上班(周一到周五)外加班,标准为2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为4元/小时。

三、经费来源

基建处津贴支出项目为基建处项目管理费。 四、加班费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加班费的确定

1、八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处理工作事务视为加班,根据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安排,凡工程需加班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加班工作内容,安排加班人员和时间进行加班;

2、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程重点部位施工时(砼浇筑),必须安排相应人员跟班旁站监督,应视为加班;

3、节假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到现场督促施工单位抽样送检,应视为加班;

4、每次加班必须由加班人将当天加班情况记在施工日志上,并于当天或次日报项目负责人签审、送办公室备案。

(二)材料管理人员加班的确定

1、根据材料供应计划,无论何时材料到场,必须无条件现场收验各类材料; 2、做好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市场调研,配合招投标工作,应及时做好施工材料供需计划,严格按计划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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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同材料供应商、工程施工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保证施工及时用材; 4、必须严格核准材料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并做好记录。由于工作不确定因素,存在较大随机性,八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费以验收材料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5、每次加班由加班人将当天加班情况记材料采购工作日志上,并于当天或次日报分管处领导签审、送办公室备案。

(三)行政管理及办公室人员加班费的确定

由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组成“督察小组”,对行政管理及办公室人员加班和上岗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随机督察,行政管理及办公室人员主要指除以上(一)、(二)以外的所有目前领取加班费的基建工作人员;

(四)审核报销

每月底加班费由办公室发汇总,分管处领导初核、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后发放。

(五)惩处办法

为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实行公平合理、奖勤罚懒的惩处办法: 1、原则上上岗加班人员必须在岗,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督察小组每周组织检查,发现一次该在岗而擅离职守时,扣除当班人当月加班费20%,发现两次不在岗时扣当月加班费40%,发现三次不在岗时扣当月加班费80%,并且不能参加年终评优活动;

3、全年有9次检查不在岗时,年终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五、其他

(一)凡支付给个人的加班费,均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税金,由财务处在支付时代扣缴交。

(二)基建财务处每季度末将基建管理费开支情况报基建处和分管校领导。 (三)以上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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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修身、娱乐等活动。

5.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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