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条款。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应将其归口制订的年度修缮计划及有关调整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存查备案;科技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有关修缮工程时,亦应及时通报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派员参加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并对质量、造价等管理指标负责。
第十八条 采用一次性经费包干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校内发包方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校内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签订经费包干性质的施工合同,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相关机构及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对其进行内部初审,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以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竣工质量验评记录、施工图纸(或草图)、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施工变更签证、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决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条款等。
第四章 有关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或开支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实行严格的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进行决算。有关部门、单位应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送审或回避审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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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审计中,若发现有影响工程造价异常变动的问题,审计处将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调查核证,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有关零星基建、修缮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工程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终审前,乙方代表在工程结算核定表上签章认可,送审部门、单位负责人(甲方代表)须同时签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委托外审项目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在经审查资格、资质及比质量、比费用、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参加有关咨询、交换意见会,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建立健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资料的后续审计和回访制度,努力提高工程项目外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造价核减率较大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对确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
1、根据工程进度按工程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
2、实行招标(经市招标办办理手续)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含甲供材,下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
3、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4、非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5、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置。
1、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2、核减率达10%(含10%)~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3、核减率达5%(含5%)~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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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减率为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本条1-4款原则上应列入甲、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且双方切实按此执行。因实际情况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也应以本条规定作基准参照。
6、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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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过程的经验和审计的实际情况,拟对我校基建项目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跟踪审计最终是使建设项目管理者即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监理、审计形成合力,发挥建设项目投资的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施。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遵循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审计原则。跟踪审计作为绩效审计的一种模式,应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等因素,由学校决定是否实行跟踪审计,对已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小组研究决定跟踪审计介入的时间节点,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社会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并实施。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明确的职责
(一)学校审计处是实施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按照需跟踪审计项目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计处确认的审计意见由审计项目组发给相关部门。
3.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学校要求对社会审计机构拟定的咨询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4.指派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相关的投标预备会、招标会、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相关考察等活动,以获取有关信息,提出审计建议。
5.督促跟踪审计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审计工作内容等填写《跟踪审计周报》,经跟踪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在每周召开现场工地例会前递交审计处备案。
6.对受托跟踪审计机构管理监督,定期对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学校基建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跟踪审计工作中,除了履行其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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