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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为3米以下; (2)使用水泥等材料铺设造成路面、边沟缩小、堵塞的;

(3)为进行搭接擅自拆除公路防护设施的。

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主动拆除或经通知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3米以上; (2)以挖除中央隔离带、破坏绿化带等损坏路产的方式进行搭接;

(3)以严重不符合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搭接。

4、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纠正,或者以围攻、谩骂、胁迫、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或拆除工作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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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能配合路政部门及时拆除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拒绝拆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两次以上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拒绝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50米以内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并主动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100米以上或埋设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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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埋设管线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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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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