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 他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一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与《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共同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级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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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长理工大教〔2008〕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l.政治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业务标准: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l.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2.考试舞弊;
3.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4.非考试舞弊原因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5.平均学分绩点数<1.7;
三、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批准可授予第二个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审批程序: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毕业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正式名单。
五、我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条款办理:
1.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达到本规定第一条之要求。
2.申请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3.申请者必须参加学位课程水平考试,且成绩及格。学位课程为三门(一门基础课程、两门专12
业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六、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与职责:
l.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2.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 (2)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他问题。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情况,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4.学位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