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习指南

十、其 他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一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与《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共同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级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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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长理工大教〔2008〕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l.政治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业务标准: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l.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2.考试舞弊;

3.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4.非考试舞弊原因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5.平均学分绩点数<1.7;

三、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批准可授予第二个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审批程序: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毕业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正式名单。

五、我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条款办理:

1.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达到本规定第一条之要求。

2.申请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3.申请者必须参加学位课程水平考试,且成绩及格。学位课程为三门(一门基础课程、两门专12

业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六、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与职责:

l.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2.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 (2)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他问题。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情况,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4.学位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为有效。

七、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生效,其他条例中有关条款凡与本规定相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九、境外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另行制订。 十、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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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08〕31号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学习其他专业。

第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1.修读辅修专业条件:成绩优良,到申请专业辅修时,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3以上(含2.3),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的二年级学生。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

2.修读双学位条件:成绩优良,到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时,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含2.7)以上,有较大学习潜力和扎实基础的二年级学生。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3.专升本学生、考试舞弊学生,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二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由开设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开设学院应提供不少于40学分的辅修专业课程和不少于90学分的双学士学位课程[必须包括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供学生选修。辅修专业应修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双学士学位应修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学院负责管理。

2.学生在大三年级第一学期(即第五学期)的第一周,凭网上下载的个人成绩单,到主修学院填写《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主修专业学院对递交申请学生的修读资格进行审核,经辅修专业或第二个学士学位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3.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学生,一般在第二周末完成网上选课。修读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不足20人时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的方式学习。

4.学生严格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的规定选修学分。当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编码、课程名称与主修专业的相同时,学生应换修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其他课程。

5.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6.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按学分收费。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由任课老师从成绩管理系统报送。 2.学籍与成绩管理科负责审核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分。 3.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位学士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4.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1.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结业或授予双学位资格的申请。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发给长沙理工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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