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
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东方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福永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政丰北路龙腾阁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福路金色年华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达琴,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16号天井湖16栋。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海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鸿隆广场1栋B座1222。 法定代表人:林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庭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山宝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福永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城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利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海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富山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山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礼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徐冲,福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锦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易民胜,福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治民、陈耀权,金安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星、曾达琴,大金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宋校红,海洋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承、林庭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原宝安县国土局以国地字[1992]1607号《划拨机场返还的安置用地的通知》,同意将深圳机场征地返还用地中位于兴围路口的70亩土地的使用权划拨给广东省深圳市原宝安县福永镇福永村委会。1992年12月14日,深圳宝安福永镇福永经济发展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更名为福星公司)作为甲方与深圳大地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富山宝公司)作为乙方就合作开发上述划拨用地中位于深圳机场出口处约1.5公里(即广深公路三角地带),面积为44143.7平方米的地块,签订《合作投资兴建三星花园合同书》。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二)合作形式:1.甲方提供上述地块作为双方合作发展的商住用地(附土地批文及地形红线图);2.乙方负责提供该用地建筑的全部资金及配合建筑开发区有关费用;3.合作期为50年,自1993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0日止,合作期满后建筑物产权归甲方所有;4.宾馆、商业、铺位、托儿所等,在经营使用期限内如需转让、抵押,必须取得一致同意。(三)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