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

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运输4节共53个子目。 (二)挖土方定额子目中综合了干土、湿土,执行中不得调整。 (三)土壤含水率大于40%的土质执行挖淤泥(流砂)定额子目。

(四)平整场地是指室外设计地坪与自然地坪平均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找平;平均厚度>±300mm的竖向土方,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五)定额中不包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六)土方工程无论是否带挡土板均执行本定额。 (七)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标准:

1.底宽≤7m,底长>3倍底宽,执行挖沟槽相应定额子目; 2.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执行挖基坑相应定额子目; 3.超出上述范围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4.石方工程的划分按土方工程标准执行。

(八)基坑内用于土方运输的汽车坡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中,执行时不得另行计算。

(九)混合结构的住宅工程和柱距6m以内的框架结构工程,设计为带形基础或独立柱基,且基础槽深>3m时,按外墙基础垫层外边线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不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土方增量,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管沟土方执行沟槽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土方回填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购土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输子目中不包括渣土消纳费用,渣土消纳费应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三)人工土(石)方定额子目中已包含打钎拍底,机械土(石)方的打钎拍底另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石方工程中不分岩石种类,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超挖量。 (十五)土方、石方(碴)运输的规定:

1.机械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第四节土(石)方运输每增5km定额子目。

2.回填土回运执行第四节土方回运运距1km以内及每增5km定额子目。 3.石方(碴)运输执行第四节石方(碴)运输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打基础桩工程,设计桩顶标高至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的土方执行挖桩间土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坑底挖槽子目适用于人工坑底挖沟槽的项目。

(十八)竖向布置挖石或山坡凿石的厚度>±300mm时执行挖一般石方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二)基础挖土方:按挖土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挖土深度超过放坡起点1.5m时,另计算放坡土方增量,局部加深部分并入土方工程量中(见附表一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 1.挖土底面积:

(1)-般土方、基坑按图示垫层外皮尺寸加工作面宽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见附表二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沟槽按基础垫层宽度加工作面宽度(超过放坡起点时应再加上放坡增量)乘以沟槽长度计算。

(3)管沟按管沟底部宽度乘以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窨井增加的土方量并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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