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

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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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三、广州“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17-231号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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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志均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业大厦开发商建业公司和后续管理维护的信龙公司、信浓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存在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广州市调处办、广州市建委相关人员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组织协调工作中严重失职,接受当事人吃请并收受好处,促成建业大厦开发、管理企业与信访人达成协议,并以召开协调会方式予以认可,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职能部门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取缔建业大厦的违法出租行为。

(2)越秀区公安分局作为辖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建业大厦2011年清场后再次出现消防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经营,当事有关人员更是收受管理公司贿赂而放松监管。

(3)越秀区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虽有多位区领导带队到建业大厦检查,但未依法依规对其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彻底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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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工商局越秀区分局及光塔工商所日常监管缺失,有关人员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后,对其违法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取缔。

(5)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作为建业大厦属地监管单位,存在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完全。并长期收取建业大厦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纵容了非法出租经营行为。

(6)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办文职责不到位。光塔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8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了建业大厦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问题,建议采取联合行动封停大厦一切经营活动,区府办未跟进督促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也未呈报相关领导批处,导致隐患未得到及时制止查处。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火灾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41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11人): (1)刑事追责11人:

建业公司、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浓公司股东、建业大厦的安全(消防)责任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电工,信浓公司总经理、出纳、建业大厦物业经理,信浓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2名值班员、管理员,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负责人,承租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的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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