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调解书送达后,甲以调解书内容和调解协议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做出裁定,补正了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D.调解书送达后,乙不履行该调解书,甲向法院请求判定调解书无效,对该案件重新判决。法院对此做出新判决
答案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一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由此B项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A项做法正确。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C项正确。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在D项中,调解书已经送达,即已经生效,如果乙不履行,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已经结束,而不能再进行审理判决,该项错误
14.甲因病去世,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甲的遗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对甲的遗产在乙丙之间进行了分割,并做出判决。在判决作出后,乙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另一继承人丁,对此,二审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丁没有起诉,则二审无需将丁视为当事人 B.直接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二审将丁直接追加为当事人,做出判决
D.二审法院吸收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死亡留下遗产,丁没有放弃继承权,理应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因此,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ABC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这里对于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问题作一个总结:(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5.甲起诉乙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正处于怀孕期间,甲也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准予提出离婚的特殊理由,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判决驳回张晓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B.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起诉
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
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本题正确答案。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二审对于上诉案件的几种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根据情况可以作出如下裁判:(1)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