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

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解析: 直接考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注意区分民诉法第23条所规定的,若只有被告被监禁,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什么呢?因为被告所在地无法确定。被劳教的人离开了自己所在地,人身自由又受限制,而且劳教地是不固定的。这个地方与原、被告及争议事实毫无联系,若由这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不但给原告诉讼带来困难,而且对被告也是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如果被告被劳教教养一年以上,其劳教地就类似于“经常居住地”,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办案。对其他规定,考生应从这个思路上来学习。

2.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L形不锈钢配件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5000件L形不锈钢配件,交货地为C区;另外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提供L形不锈钢配件,乙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则应由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管辖 B.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则应由A区法院管辖 C.本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C区为合同的履行地 D.本案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

答案解析: 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首先应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协议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②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③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明确的、惟一的选择。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这类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⑤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件,本案中的有关管辖的协议为有效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请注意,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对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判断。

3.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交付标的物。下列乙的哪些行为构成反诉?

A.乙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主张该买卖合同书系甲伪造 C.乙主张甲在审理的过程中虚构事实侵犯其名誉权

D.乙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返还其拖欠的货款

答案解析: 反诉的特征包括(1)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

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甲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A选项乙提起的是确认之诉,和张力的起诉是两个彼此相对独立又有对抗性的诉讼,构成反诉。即使甲撤诉,乙仍然可以诉请法院确认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A项构成反诉,不是本题正确答案。B选项乙是针对甲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一旦甲撤诉,该行为也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C选项虽然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但是和甲的起诉没有牵连关系,不能够对抗,也不能抵消、吞并或排斥甲的诉讼请求,因而不构成反诉。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D选项乙不是向本诉受理法院即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

4.乙是北京市的食品批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甲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批发了一批食品,并销售给了天津市的丙,约定价款为4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北京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30万元。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解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

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果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那么主债务人应当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利害关系”包括两种:一是义务性关系,即第三人可能因判决结果承担义务;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参加的他人之间的诉讼须正在进行,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两种参加方式。 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应的,答案为B。 当然并非所有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都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5.甲因为房屋买卖起诉A公司,乙也因为房屋买卖纠纷起诉A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A公司的董事长宋某是当事人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就可以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 C.该董事长宋某参加诉讼需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D.若A公司在起诉时,分立出B公司来,那么B公司应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宋某不是当事人,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才是当事人,A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

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因此对于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合并审理要征得当事人同意,B项也不符合题意。宋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不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C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符合法律规定。

6.甲因为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量借钱的亲笔信一封,下列关于这封信的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原始的直接证据 B.原始的间接证据 C.派生的直接证据 D.派生的间接证据 答案解析: 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

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乙向他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如合同原本、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而派生证据也称为传来证据,是指来

源于证据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依据受损害物品所制作的录像带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效力通常高于派生证据。在本案中,乙向他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根据概念的理解,应该属于原始证据。B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的说法错误。这里我们要注意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的区别: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派生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方式来划分,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7.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予进行调解? A.甲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B.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的案件 C.因原审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D.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

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故A选项不正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调解。故B选项不正确。再审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在离婚案件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确认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是审判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关系有效无效是一个法律效力的问题,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决定,只能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婚姻关系确认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8.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算想反悔,对于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就该合同纠纷再次起诉 B.申请再审

C.对该调解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D.要求重新调解或者要求法院做出判决 答案解析: 调解书是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只有调解书才能成为执行的根据。《民诉法》

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说明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了,调解书生效后就发生以下法律效力: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此可知ACD都是不符合题意的。根据《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在本案中,如果乙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则可以申请再审,B项不符合题意,是正确选项。

9.甲音像公司诉乙音像公司进行盗版光盘的制作和销售,侵犯其版权。在法院立案后,甲音像公司请求法院裁定乙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法院裁定乙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属于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解析: 判断裁定停止光盘生长属于什么措施,首先是看光盘在本案中是证据还是财产。光盘涉嫌侵权,如

果证据确凿,应当依法销毁,不得流通,因此明显不属于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停止生产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A、B选项不符合题意。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本案中光盘是证明是否侵权的关键证据,但责令停止生产光盘不是为了保证光盘证明力而针对光盘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C选项也 不符合题意。停止生产光盘是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停止侵害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属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之一。因此为了减少权利人的损失,防止侵害程度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在诉讼进行中裁定乙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属于先予执行。故D选项符合题意,是正确选项。

10.下列关于诉讼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法院减半征收 B.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法院减半征收 C.当事人可单独就诉讼费用问题上诉

D.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的受理费不再另行增加

答案解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B项结论过于绝对,没有包含例外情形,不符合题意。第3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同时第1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A项符合题意。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C项不符合题意。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

11.位于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东城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西城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乙公司未能及时供货,甲公司向西城区法院起诉。如果西城区法院以下列哪种情况为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甲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东城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起

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二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7、109条的规定。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证据不足是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并不属于受理时候应当审查的内容,所以A错;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并未丧失诉权,法院也应当受理,所以B错;因为西城区是交货地点即合同的履行地,越秀区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西城区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时,西城区法院就应当受理,所以C错误。至于选项D,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2.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法院的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甲死亡的行为视为向法院自动撤诉 C.由二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这四种情况中,第(1)种是缺少原告,相当于撤诉的法律效果。当然撤诉是当事人主观行使诉权的结果,而这种情况是客观原因造成没有原告,导致诉讼不能继续进行;第(2)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缺少被告,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第(3)、(4)两种情况都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关,而人身关系具有相互性,一方当事人死亡,则该种人身关系就自然消灭。例如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就自然消灭,法院再宣告判决双方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失去现实意义。本题属于第(4)种情形,一审审结,当事人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因此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13.甲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法院认为是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

B.经过调解,甲与乙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是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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