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八十七条 承担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八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包括在境外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审查。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出海作业。 第九十条 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长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二)短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三)临时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四)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五)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六)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第九十一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油气消防”的培训,培训

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九十二条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九十三条 稳性压载人员(含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九十四条 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防硫化氢技术”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九十五条 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十六条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十七条 外方人员在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取得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确认后在中国继续有效。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九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根据海洋石油作业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九十九条 根据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以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

(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 (四)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 主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人员职责;

(三)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险情的措施和联络报告程序;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上所具有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应急通讯频率; (五)应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六)与有关部门联络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者网络图; (七)应急训练内容、频次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附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所处自然环境的描述,包括: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可能

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等);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浪高等;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与陆岸基地、附近港口码头及海区其他设施的位置简图。

(三)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情况。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配备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的规格和型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生产和作业设施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期限不超过下列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消防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二)弃平台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三)井控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四)人员落水救助演习:每季度一次。

(五)硫化氢演习: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须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

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活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 针对海洋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特点,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现场疏散,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二)立即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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