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工程基建前期工作

6.7 厂址条件

6.7.1 说明各厂址条件的地区概况、区域地貌、地形地质特征、水文气象条件、自然环境(周围的名胜古迹、文物风景、自然保护)、洪水位、矿藏和附近的机场、电台、军事设施及当地社会经济等情况。 6.7.2 确定厂址总的永久占地面积。

6.7.3 交通运输:应按厂址方案分别说明各自的交通情况(包括铁路、公路、水运)。

6.7.4 电厂水源: 应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降低冷却水量的措施 。

6.7.5 除灰系统及除灰场:应说明各厂址的除灰系统的初步方案 。 6.8 工程地质: 应根据规范对各厂址进行工程地质勘探,提出工程地质报告。

6.9 厂址选择意见: 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对拟选的三个及三个以上厂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的意见。

6.10 工程设想:应对工程的工艺系统及主要设计原则与方案进行研究,并作为对本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依据。 6.10.1 对推荐的厂址进行厂区总平面规划。

6.10.2 装机方案: 应对装机型式的选择和装机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推荐意见。

6.10.3 电气部分:应对电厂主接线、出线电压、回路主设备的选择和布置方案进行比较选择。

6.10.4 热力系统:应比较选择原则性热力系统方案及主要的附属设备。

6.10.5 燃烧系统:应比较选择原则性燃烧系统方案及主要附属设备。 6.10.6 燃料运输系统:应根据燃料的种类、消耗量、制粉系统及运输要求,比较选择卸煤设备、煤场机械、及输送设备。

6.10.7 除灰系统: 结合灰场及综合利用条件,应比较选择原则性除灰系统方案及除灰主要设备。

6.10.8 灰场:应对灰垻型式、结构进行研究比较,提出推荐方案。 6.10.9 供排水系统:应提出比较选择拟定供水系统方案,选择主要设备及泵房、取排水口位置、和供排水管道走向。

6.10.10 热力控制系统: 应提出比较选择拟定的主要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

6.10.11 主厂房布置:应比较论证提出主厂房及主辅设备布置方案。 6.10.12 主要生产建筑物及构筑物: 应比较选择提出布置原则、结构及建筑型式

6.11 应对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提出意见方案。 6.11.1 应提出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原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大纲。

6.11.2 应积极为灰渣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对灰渣综合利用的可行性项目进行调研,提出灰渣综合利用的可能途径及设计方案。

6.11.3 应对工程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并提出防治措施。

6.11.4 应对厂址周围环境对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并提出防治措施。

6.12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在工程项目设计中应认真贯彻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能源的要求,在主要工艺系统设计中应拟定出节电、节水、节煤、节油等节约能源的措施。 6.13 定员

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组织机构、定员标准和办法提出配备各类人员的数量。

6.14 应提出工程项目实施条件和轮廓进度

6.14.1 实施条件: 可研报告中应包括现场施工条件、大件运输条件、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施工用水、电、道路、通讯、网络的规划、对施工安装单位的施工能力、设备、器材、物质的要求。

6.14.2实施的轮廓进度;可研报告应对设计的前期工作、设备及施工安装单位的招投标时间、项目、现场勘察进度、专项试验安排、施工准备的时间、施工安装进度、调试、整套启动、生产准备、试生产到移交生产做出轮廓进度安排。

6.15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可研报告应根据工艺设计初可方案对工程项目提出投资估算并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做出经济评价。 6.16结论:

综合上述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提出主要结论意见及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结论中应反眏主要经济指标如总投资、单位千瓦投资、年供电量、年利用小时等指标情况,结论中还应附上业主提供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满足建厂条件的同意文件。

6.17可研报告中应附的图纸:

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电厂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厂址地理位置图、推荐厂址方案的总体规划及总平面图、原则性热力系统图、原则性燃烧系统图、电气主接线图、化学、供水、除灰、输煤及其他专业的系统图、施工场地布置图、主厂房平面布置图、主厂房断面布置图等。

7 可研阶段业主方必须完成以下工作的论证和签订协议

7.1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水资源进行论证并通过省上水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的评审,出具同意建厂用水的水资源评审的正式文件。

7.2 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厂区地震安全性及厂址稳定性进行论证并通过省上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的评审,出具同意建厂地震安全性及厂址稳定性评审的正式文件。

7.3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厂区水土保持进行论证并通过省上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的评审,出具同意建厂水土保持评审的正式文件。 7.4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厂区环境保护进行论证并通过省上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出具同意建厂环评报告的正式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通过。

7.5 厂区用地经县、市国土部门上报省国土部门同意后出具同意建厂使用土地的正式文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通过。

7.6 送出工程要通过国家级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并出具同意送出工程建设评审的正式文件

7.7 工程用地包括厂区、灰场、供水管线、送出工程等必须取得当地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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