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 游泳馆: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热身的建筑和设施。主要由比赛池和热身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第二条 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三条 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5 第三章 建筑规模 .................................................................... 16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 21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23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游泳馆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长期以来,游泳馆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游泳馆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游泳馆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游泳馆的建设原则。游泳馆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全面健身活动。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 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游泳馆发展规划中,新建的游泳馆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游泳馆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说明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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