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门店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自检自查本单位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对发生重大保健食品质量事故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减小社会危害。
3、门店发现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公司质量部。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不得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