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了解各个概念) 国有股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行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部分

社会公众股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份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只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及国内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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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指由政府证券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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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机构来实施 (1)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会协会于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证券业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召开一次,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第十四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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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标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转换公司债券;(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发行的消极条件:(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0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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