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居的郑亚仑,通过看到街上张贴与****人联系电话号码的小纸条,便与****人取得联系,提供给****人盖有温岭市档案馆印章的离婚婚姻档案一份(复印件),要求****人依样刻制温岭市档案馆的印章一枚。而后,郑亚仑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一份“关于郑亚仑、齐素琴离婚补充协议书”假婚姻档案,并盖上伪造的温岭市档案馆的印章。郑亚仑利用这份假档案,提供给温岭市房管处,将与齐素琴共同所有的太平街道北门街10幢4单元309室的房产所有权单独地转移到自己名下。
案发后温岭市公安局于2003年4月3日将郑亚仑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摘自《中国档案报》2004.7.8)
案例17
档案是你的,但也不能想改就改
“档案末尾的三个签名,字体一模一样。”成都市档案局出示了一份造假档案,这份25年前的档案上,“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审批机关意见”三栏中分别盖着“四川省养蜂学会”、“四川省蜂业管理局”、“四川省农牧厅畜牧局”的公章,填写日期也从1985年12月17日跨到1986年1月15日,但三栏中签署的“同意”字样,不仅笔墨粗细相似,连字体也一模一样,明显出自一人之手。
而在另一份造假档案上,单位公章竟出现了“街道办事处”字样,明显是私刻的公章。 据了解,市民来查阅自己的档案时,档案部门会复印一套交给市民,有些市民就利用档案在手的机会钻起了空子。“涂改手法多样,有的是私刻单位公章,有的是自己填写相关意见,更有人涂改日期,延长工作时间。”成都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档案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由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档案管理有些混乱,但依照办理社保要求又必须出具原始工龄档案,计算工龄,因此一些人就作假改变时间,以增加工龄,多领取社保。
由于目前正处于市民办理社保查找自己原始工龄档案的高峰期,档案局提醒市民: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属于违法行为,除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外,还将处以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摘自《天府早报》 2010.12.3)
案例18
档案装神秘“处分” 大学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新华社记者 杨金支
自从2001年10月离开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得公司”),陈磊再也没有找到工作。现在,颇有些心灰意冷的他赋闲在家。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那个他永远看不到的档案袋里神秘的“处分”决定。
2001年3月15日,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非得公司实习,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作。同年3月28日,陈磊、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规定:陈磊受聘两年,见习期3个月。陈磊说,后来因为要进行毕业设计,5月上旬到6月上旬耽误了一些时间,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4个月。到2001年7月28日,陈磊已经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2001年9月,陈磊提出要离开公司。他后来对记者解释说:“当时公司里有好几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员工都离开了,我也认为自己应该找更有发展潜力的工作岗位。”10月22日,陈磊
正式离开非得公司。离开的时候,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离职过程中,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对于这一点,陈磊说:“一方面,是我的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保护自己的概念;另一方面,公司里平时做事也没有那么正儿八经的,老板说‘好,同意’,我就离开了。” 到2001年12月,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确定为2001年10月20日,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得公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4000元。
对于劳动争议这件事,双方各有说法。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他是弱势群体,我们很照顾他。”陈磊则说:“我当时心里有一种担心:如果我闹得太凶,他们说出去,对我今后的发展肯定不好。把这件事情了结,从此再无瓜葛,以后清清爽爽做其他事情。”
但是,陈磊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从2002年初到8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1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
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其中写道:“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1个月。由于认识较好,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为严肃公司纪律,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其除名。”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
陈磊5月10日-6月10日未去上班,10月22日离开公司,都属事实。但是他表示:在公司期间从未听说有这样的处分。他告诉记者:“五六月间我在做毕业设计,口头跟公司请假,公司也准了。这是明摆着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肯定要做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要牵扯精力。作为用人单位,在这方面一般都会准许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请假,以完成学业。”至于除名决定,陈磊更觉离奇:“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我和他们是在10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11月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怎么能对我做处分?我也不是被他们除名才离开公司的。”
对于这两份材料,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坚持认为:“第一,一个单位总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公司所有的文件都在,所有的奖惩制度都规定得很明确。对陈磊的处理是严格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定的。第二,既然做出决定,当然要放在档案袋里。这是我们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也是履行义务。法人是一级组织,我们有把单位队伍带好的职能。他那时候爱来不来,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流程了。不光是我这个总经理了解这个情况,全公司的同事都知道,领导没法管他。是我们毁了他,还是他毁了我们的项目?” 2002年8月22日,陈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得公司消除两份“处分”决定,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非得公司在2001年6月12日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告知陈磊;第二,在10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非得公司再于11月1日在陈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出除名决定,处理是错误的,理应撤销。2003年1月20日,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两份处分决定,非得公司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此后,陈磊和非得公司都没有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非得公司执行得很及时,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想法。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我们肯定是做了处分决定。陈磊说决定没有自己签字,那是不是所有单位的每一个处
理决定都要员工签字才能执行?”案件判决后,陈磊也感慨良多:“员工犯了错,老板可以开除他;老板犯了错,谁来监督他?碰到这种事我肯定不是第一个,但是第一个站出来的。一次可以打官司,两次、三次都要上法庭吗?” 华东政法学院吕淑琴教授认为,“陈磊档案事件”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下,个别市场主体在道德和法律意识上的缺失。她说,非得公司至少侵害了陈磊的三种权利: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和知情权。首先,非得公司在陈磊的档案中塞入无法证实的“处分”材料,影响了陈磊的就业,陈磊的社会评价被贬损,名誉权受到侵犯。其次,作为社会人的陈磊享有自由、尊严、独立等权利,是为“一般人格权”,这是独立于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独立权利。即使非得公司的行为没有对陈磊造成实际的损失,也侵犯了陈磊的一般人格权。第三,吕淑琴教授一再强调:“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非得公司做出“处分”既没有告知陈磊,更没有给陈磊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即不公正,剥夺了陈磊的知情权,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陈磊档案事件”同时暴露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正如吕淑琴教授所说,档案的形成过程缺乏程序公正,暗箱操作无法对事实负责;另一方面,档案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多的是“陈磊式”的档案,少的是个人信用记录等更实用的档案。审理陈磊案件的法官季立辉说:“涉及档案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是丢了档案,主要集中在转制、破产企业里;其二是少了档案,一些当事人的档案出现几年断档;其三是多了档案,以陈磊案最为典型。”这正说明,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急需完善。 (摘自“人民网”2003.5.29)
案例19
档案人员伪造婚姻档案案
重庆市某区档案局档案查阅接待人员李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与社会闲散人员屈某某合谋,于2006-2008年间,采取伪造结婚证书,开假婚姻证明等方式,为当地搬迁户、拆迁户提供虚假婚姻证明82份,牟利18000多元,其中李刚分得8000多元。2009年案发,李刚和屈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查,两人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无自首情节。2010年7月,被告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例20
私刻公章伪造档案案
2011年1月,一对老年人来到重庆市某区档案局要求补办离婚证明,工作人员仔细查找未果,当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时,二老说:“去年我们曾经委托XX中介前来办理过两人的离婚证明,并且凭借证明已经分别贷款购买了房屋,这次只是把以前共有的房屋打算出售才来办理第二份的而已,不可能查不到。”工作人员再次仔细查找,仍然无法找到相应证明,于是向两位老人询问离婚事件、地点等相关内容,两位老人却说:“上次都是只提供身份证就找到了,这么久得事情,谁记得啊”。这就引起了档案局工作人员的注意,在档案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解释下,两位老人出示了上次由XX中介办理的离婚证明复印件,通过认真阅读比对,发现证明格式及印鉴均与档案局的不符。经报告领导后,他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XX中介自2001年起,就通过网络购买了档案局、民政局等七家单位的私刻公章。通过代开证明、开虚****明等方式来方便自己的客户进行房屋买卖和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目前法院已将此案进行立案,并择期审理。 救助站长伪造档案骗国家专项资金
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与医院合谋,伪造救助档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万多元。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原站长吴明亮一
审获刑5年。
1996年9月10日,为解决枣阳市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枣阳市民政局与襄樊(现为襄阳)市安定医院共同协商,在枣阳市成立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
双方约定:由枣阳市民政局无偿提供医疗场地,并负责房屋、场地改造、维修和后勤保障,襄樊市安定医院提供医护人员,配备一定医疗设施,双方共同管理。
2002年10月1日起至今,原襄阳市安定医院职工郭建明、李建设承包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
2008年9月1日,吴明亮被任命为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
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共送10名精神病人到该市中医医院治疗,国家拨付8万多元医疗费。
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吴明亮以救助站经费紧张为由,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5次从枣阳市中医院领取现金14838元,并据为己有。
按国家相关政策,对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会给予一定的补助。看出发财门道后,吴明亮与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合作”更为紧密。
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在接送救助对象时,都是无偿使用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的车辆,同时吴明亮本人也一直使用该医院的车辆。为了弥补车辆费用,2010年4月,吴明亮与郭建明商量,双方共同做几个虚假救助档案套取公款。郭建明、李建设和另一承包人商量后,表示同意。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吴明亮与郭建明、李建设亲自或指使他人先后伪造12人的虚假救助档案资料,从枣阳市财政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6万余元。其中,吴明亮分得1.5万元,余款被郭建明、李建设据为己有。
另外,2002年7月,吴明亮在任枣阳市光荣院(亦称福利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过招投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综合楼工程交给曹某承建。同年11月,为了感谢吴明亮在工程中的关照,曹某送给吴现金两万元,吴明亮将此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吴明亮将赃款退还。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明亮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此外,同案被告人郭建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建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伪造户籍档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 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内勤兼户籍警期间,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4500元。
以人口信息补录的方式先后为刘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伪造了户籍档案,该十名外籍考生依据张某所伪造的户籍,分别在该县多所中学报名参加了2007年高考。5人分别被大学录取,其中1名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被取消了当年的录取资格,其余4名均未被录取。2008年考生刘某又继续在该县报名参加高考,在资格审查时,被有关部分发现系高考移民并被取消参加当年高考资格。赃款已被纪检部分追缴。
2008年8月10日,咸阳市人民***受理线索初查后,交由某县***办理,同年8月22日,该县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11月20日提起公诉。2009年3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