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第187条)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
进一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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