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有: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故意误导公众的。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故意为侵犯商标权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01.民事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为侵权利益所得和被侵犯人的损失,包括其
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情节处于50万以下的赔偿。
02.行政责任: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由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也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
县级以上工商行管机构控制或检举。可责令停止,没收、销售侵权商品和工具,并以处罚。
0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1)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分类:注册的、未注册的。
2)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机关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
**认定条件应考虑的因素:0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序;0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0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地理范围;
0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0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01.对未注册的也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权可通过使用而获得。
0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模仿或翻译他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七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违反法性、危害性。
2、垄断的分类: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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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3、《反垄断法》:
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
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竞争法);
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形式有两种:
01.分立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代表:德国、韩国。 02.合并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代表:俄罗斯、凶牙利。
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重点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对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的做法,一度形成了我国混合式竞争立法的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