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报告批准后,由监察审计室向有关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验证
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
(六)效果评定
监察审计室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度进行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监察机构(省国资委监察室)。
(七)资料归档
已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由公司监察审计室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原件资料。
第四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书: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及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以纠正。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集团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给与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监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监察
审计室。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公司监察审计室申请复审,同时填报《**集团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一)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审计室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公司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效能监察项目认定的成果和效益提取5%—10%奖金,用于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的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任免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根据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团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
2、**集团效能监察项目结项表 3、**集团效能监察通知书 4、**集团效能监察建议书 5、**集团效能监察决定书 6、**集团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